護照收藏價值
護照,現在已經成為了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東西。出國需要護照,但您是否想過,護照也能收藏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護照收藏價值,希望對您有用。
護照收藏價值
放眼海外,護照收藏已經風靡了30多年了。護照一詞原為外來語(pass,派司),大約產生于歐洲中世紀時期,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證的意思,也就是說,護照是公民旅行時通過各國國際口岸的一種通行證明。因此,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fā)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從海外收藏市場來看,最受歡迎的,就是來自于特殊人物的護照,其實在內地的收藏市場上也是如此。在2010年的拍賣市場上,曾經出現過一本1949年的世界和平大會護照,成交價為8960元。這本護照是由當時北平市市長葉劍英親筆簽發(fā)的。
在中國,“護照”一詞的出現是在近代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天津、漢口等沿海、沿江城市出現了租界。華界和租界為避免和防止對方利用特殊的環(huán)境進行非法運輸或貿易,便部分實行驗關制度。由中國官方簽發(fā)給個人的攜帶禁運品,請求對方驗關機構準許放行的憑證,就叫作“護照”。在2005年上海的拍賣市場上,曾經出現過一件張元濟出使九國護照,其為張元濟于清宣統(tǒng)二年奉命赴英、法、荷、德、比、奧、意、俄等國游歷,并至美調查教育事務所持之護照,護照后有各國領事簽證,成交價達到了15400元。
收集護照的時間是影響其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發(fā)行時間較久遠的護照,因存世量小而變得非常珍貴,個別具有史料價值的護照,其價格更高。在2009年的拍賣市場上,曾經有一件清光緒時期的出使護照,估價4000元至8000元,成交價則達到了56000元。
護照上的戳記也是收藏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別是一些貼有印花稅票的護照,更是成為了藏家關注的對象,就像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民國二十二年外交護照,上貼有廣東紀念碑印花稅票,雖然封面有損,但依然受到買家的追捧。
對于初入這個領域的收藏者來說,最好先購買一些參考書籍,比如《中國護照》,這本書就是以生動活潑的筆法詳細介紹了中國護照的發(fā)展歷程,從書中不僅可以了解中國的護照文化,而且可以從中窺見中國社會生活的某些歷史側面,獲得豐富的知識。
護照的介紹
由來
在中國歷史上,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稱呼,例如稱為符、傳、過所、公驗、度牒、路證、通關文牒、安全證書、通行證、暫住證等。到了清朝,根據通行證件的證明身份、提請邊境關防檢查機關予以“保護”和“關照”、給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xié)助之功能,護照的西方稱呼“Passport”并不是來于“seaport”(海港),而是來于中世紀用于通過城墻大門(“porte”)的文書。在中世紀的歐洲,一些文件可以由當地的統(tǒng)治力量頒發(fā)給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許通過城鎮(zhèn)的名單。這種制度延續(xù)到法國,例如,直到1860年。在這段時間,護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須,這關系到自由貿易,但是需要護照從海港到內陸城填。早期的護照經常如此,但不是一直,包括持有者身體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紀前十年,才被添加上去的。將“PASSPORT”一詞,于1845年首次譯為“護照”。南森護照是一種被國際承認的身份證,由國際聯盟首推,當時是為無國籍的難民而設。在1922年由挪威外交官弗里德托夫·南森(Fridtjof Wedel-Jarlsberg Nansen)設計;直到1942年,有52個國家承認該護照,總共發(fā)出了大約45萬本,幫助了數十萬無國籍人士移民到了其他國家。統(tǒng)籌南森護照簽發(fā)事宜的南森國際難民救濟局于1938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49年建國前,中國共產黨政權就于解放區(qū)發(fā)放過護照,如:陜甘寧邊區(qū)政府發(fā)放的護照,為16開普通黃色厚紙,正面為照文,背后為“護照使用條例”條文。其護照簽署人為邊區(qū)保安處處長,擔保人則為邊區(qū)政府交際處處長。該護照圖章上為中華民國青天白日國徽,下則為“五角星”。另外,圖章上的核發(fā)單位則是陜甘寧邊區(qū)政府保安處與八路軍總留守處。除此,落款處尚有等同“簽證”注記。
北洋政府
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所發(fā)放,為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fā)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tǒng)籌機構,并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fā)放規(guī)格與章程,并由該辦事處首度發(fā)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fā)放權力。
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厘定有相當大關系,經過兩度修改后,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于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fā)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多數條文今仍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qū)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布了公布《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華民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制外交統(tǒng)計圖表規(guī)則》,利用統(tǒng)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又陸續(xù)公布《外交部頒發(fā)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fā)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fā)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規(guī)定有需出具兩間商家保證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后須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一年期滿后,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guī)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一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十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fā)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guī)范一致化,并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于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發(fā)布。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松,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千本,不過據統(tǒng)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千萬人。
1940年,國民政府雖面對中日戰(zhàn)爭干擾,仍致力于護照制度正?;?。1944年7月22日,位于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頒發(fā)公布《出國護照條例》,條例中規(guī)定護照之申請、核發(fā)、制定及管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負責,并加入國際慣例的不得扣留、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等規(guī)定。另外,發(fā)放機關制定上,中華民國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fā),普通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fā)。此項達17條的條文,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guī)范。
在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聯盟、聯合國和國際民間航空組織,頒布了在護照的設計和特征的指導標準,這些指導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現代的護照。近幾年則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可機讀護照)統(tǒng)一規(guī)定持照人資料頁在封面內側頁,并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可判讀的資料,以節(jié)省在海關證照查驗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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