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知識問答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勞動法走過了從無法可依到不斷完善的過程。那么你對勞動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勞動法知識問答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知識問答
一、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我們是這個企業(yè)的員工?我們的工資是多少?我們在企業(yè)工作了多長時間?在這時候,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證明。
二、可是,有的單位根本不簽勞動合同,我們怎么辦?
1、在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以證明自己和用工單位之間有事實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證明你確實是用人單位的員工。這些證據材料包括:工資條、工作證、工作服、出入證、胸卡、胸牌、登記表、報名表、收取押金的收條、出勤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其他工友的證言以及其他蓋有單位印章的東西,我們要把這些東西盡可能的保存下來,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都能夠用得上。
2、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應該注意的其他事項
1、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證金以及其他財物,不得扣押我們的身份證。
(1)萬一用人單位一定要違法收取保證金、定金,而大家又不想和單位鬧矛盾,那么就要他出具相應的收條、收據,然后自己保管好收條、收據,以便日后能夠追還。
(2)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試用期的限制。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約定試用期時勞動者的權益: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簽勞動合同或在工廠登記時,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證。有的時候我們可能用的是別人的身份證,或者工友把自己的名字寫錯了字,和身份證不符,在這樣情況下,如果發(fā)生工傷,勞動保障部門還可以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一旦和單位發(fā)生糾紛,可能明明是單位的錯,但因為不是你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最后吃虧的反而是你自己。
4、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工友,一定要注意用工主體。工地都會有牌子,是什么項目部、什么公司。如果是包工頭,一定注意保留個人的信息。包工頭的全名是什么,身份信息是什么,在能夠留意的地方一定要盡量留意。如果這些信息都不知道,維權的時候都不知道向誰主張。
四、勞動關系的解除
勞動關系的解除分幾種情況,比如:包括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就是老板把你辭退了;什么情況下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就是辭職。在這里主要講一下咱們工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關系解除時的權益:因2項下的原因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支付勞動者離職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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