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標的合同標的的目的
什么是合同標的合同標的的目的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那么你對合同標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合同標的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合同標的的概念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tǒng)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xiàn)實生活中的連環(huán)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法在總則中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也規(guī)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該合同相關聯(lián)之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后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有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于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買賣合同標的可以是現(xiàn)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105條就規(guī)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國家對槍支的買賣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槍支。購買民用槍支,需持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民用槍支配購證件。出售民用槍支,應當核對配購證件,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數(shù)量配售。
合同標的的目的
買賣合同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里的標的物是出賣人應支付并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的物。盡管當事人可用于買賣的物可為動產或不動產,也不限于現(xiàn)存的物,但可以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物也不是無限制的。依據(jù)《合同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有以下限制:
1.標的物應為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
出賣人應對其出賣的標的物有處分權,這是現(xiàn)代各國買賣合同中的一般原則,它起源于羅馬法“任何人都無權處分不屬于自己的東西”的私法格言。出賣人有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標的物歸出賣人所有;二是出賣人有權處分,這是指出賣人雖然對出賣的物不享有所有權,但其依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出賣該標的物,否則就難以實現(xiàn)買賣合同的目的。
出賣的標的物,不屬于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的物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逗贤ā返?1條規(guī)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即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對標的物是否有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即使出賣他人之物,出賣人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從買賣合同來說,若確認買賣合同有效,則出賣人不能將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時,應負違約責任,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若確認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無效,則出賣人僅負締約過失責任,買受人則只能請求出賣人賠償信賴利益。可見,對于出賣人出賣其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確認其有效,有利于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
2.標的物須為非限制流通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闪魍ㄎ锟梢允莿赢a,也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現(xiàn)存物,也可以是將來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動物、生長中的農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須經特別許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圍內或限定的主體間進行流通,否則,可能因內容不合法而被認定為無效。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為買賣標的物,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專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專屬于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以及專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涂、土地所有權等,不得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 受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與《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等需要收購的,須經法律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須經省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3)偽劣產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凡屬偽劣產品,均不得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4)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條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批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按《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其主要指國家規(guī)定并由商標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5)迷信、淫穢、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彈藥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標的物須為有體物
依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故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有體物。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不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買賣合同。例如,知識產權的轉讓就不屬于買賣合同而屬于技術合同的范疇。
合同標的的提存規(guī)定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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