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次性稅收概念是什么
稅收法治是法治的屬概念,“公正”與“平等”是稅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權力制約是稅收法治的核心,稅收法治是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有機統(tǒng)一體。什么是一次性稅收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什么是一次性稅收,歡迎閱讀。
什么是一次性稅收
稅收是以實現(xiàn)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guī)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征,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方法有很多種,如稅收、發(fā)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次性稅收概念、本質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xiàn)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xiàn)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yōu)槲拿魃鐣冻龅拇鷥r?!边@些都說明了稅收對于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一次性稅收產生、發(fā)展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xiàn)了保證國家實現(xiàn)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xiàn)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于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后出現(xiàn)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征收軍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后期,賦與稅統(tǒng)一按田畝征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限于軍賦,還包括用于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征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tǒng)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于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后來,“賦”和“稅”就往往并用了,統(tǒng)稱賦稅。自戰(zhàn)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zhàn)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征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征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征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zhàn)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稅)。
一次性稅收特征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xiàn)。強制性特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xiàn)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lián)系的。無償性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后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xiàn),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qū)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guī)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guī)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xù)收入。對于稅收預先規(guī)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guī)定。
一次性稅收總結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統(tǒng)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xiàn)稅收無償征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xiàn),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市場稅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xiàn),但當時手工業(yè)和商業(yè)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在官營工商業(yè)之外,出現(xiàn)了以家庭副業(yè)為主的私營手工業(yè)和商業(yè),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xiàn)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qū),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統(tǒng)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征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征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征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征收車船稅的規(guī)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征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征收對象還只局限于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yè)性的車船也列入征稅范圍。法令規(guī)定,非商業(yè)用車每輛征稅一算,商業(yè)用車征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xiāng)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征車船稅。同時規(guī)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fā)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征收。
稅收職能
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地稅又分為: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偶然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等。
稅收主要用于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工資發(fā)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醫(yī)療衛(wèi)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災賑濟、環(huán)境保護等領域。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xiàn)。一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調節(jié)社會經濟
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jiān)督經濟活動
國家在征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監(jiān)督納稅人依法納稅,并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斗爭,從而監(jiān)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xiàn)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xiàn)為能夠體現(xiàn)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jié)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wěn)定;體現(xiàn)產業(yè)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jié)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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