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與匯票的區(qū)別
支票與匯票的區(qū)別
匯票和支票都是可以用于國際貨款結算,兩者的區(qū)別是什么呢?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承兌匯票與支票有什么區(qū)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2)出票人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不會墊款;而銀行承兌匯票中的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銀行作為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并非債務人;但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在作出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付款。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支票和匯票有什么區(qū)別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fā)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jié)約貨幣流通費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將來可以確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
匯票的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時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fā)匯票并將其交付與他人之人。匯票簽發(fā)后,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當匯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責任。在匯票未經承兌之前,出票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又稱受票人,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遠期匯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兌前只是從債務人,匯票承兌后,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出票人退居從債務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權收取票款之人,亦即匯票的債權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權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二者的區(qū)別就在于
1.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fā)的,商業(yè)匯票是由企業(yè)簽發(fā)的。
2.付款人不同,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企業(yè)。
匯票、本票和支票定義的區(qū)別
匯票(bill of exchange,簡稱 draft 或 bill ) 是最重要的一種票據,由于其最能反映票據的性質、特征和規(guī)律,最集中地體現票據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資等各種經濟功能,從而成為票據的典型代表。匯票是 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簽發(fā),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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