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繼承案分析
夫妻財產繼承案分析
甲男與乙女于1989年結婚。乙女遠在美國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結婚時將給1000美元作為賀禮。1990年乙女姑姑回國,并實現諾言給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與弟弟繼承了父母遺產,房屋各4間。1991年甲男去海南經商,不久與丁女共同生活,從此未與家中聯絡,乙女因女兒年幼自己經常生病生活困難,借債1萬元。1995年,甲男因車禍去世,甲男與丁女共有財產約3萬元,個人財產20萬元?,F問:
(1) 乙女所欠1萬元債務的性質?
(2) 甲男遺產有哪些?
(3) 丁女可否繼承甲男的財產,原因何在?
(4) 設甲男生前立有遺囑,全部遺產給丁女,此遺囑是否有效?
(5) 設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遺囑,將其祖?zhèn)鲗毷粔K留給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將其贈與丁女,問乙女可否憑遺囑索回寶石?
分析:本案例中的事實及當事人之間關系圖示為:
父(80年死亡) x 母(90年死亡)
繼承
丁女 x 甲男(4間) x 乙女
1989年共有財產3萬 95年死亡
個人財產20萬 女-----------------為女借款1萬
本案的關鍵問題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界;二是甲男與丁女人身關系及財產關系的定位。解決了以上兩個問題,本題的答案也就應運而出了。
(1) 乙女所欠1萬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乙女所欠1萬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乙女欠債是為撫養(yǎng)女兒,生活所欠,雖與甲男共同生活無關,但是由于甲男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造成。甲男負有撫養(yǎng)女兒,撫養(yǎng)妻子的義務,以此債務甲男應負擔一半。
(2) 甲男遺產計有:21、5萬元人民幣,500美元,2間房屋,另有債務5000元。乙女姑姑贈與的1000美元賀禮,交付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甲男婚后繼承父母遺產房產4間亦為夫妻共同財產,甲男個人擁有2間,另甲男應分擔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甲男與丁女共有財產,如果無法分清來源,為共同共有,甲男個人所有1.5萬元,甲男個人財產20萬。甲男遺產共計21.5萬元人民幣,500美元,2間房屋,另有債務5000元。
(3)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參加繼承,因為她與甲男無合法的夫妻關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盡較多撫養(yǎng)義務的人,酌情分得遺產。
(4) 遺囑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人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在遺產處理時,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此遺囑有效,但必須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額,剩下才歸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勞動能力,否則也應為乙女保留必要份額。
(5) 不可。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并不生效,遺囑所涉及個人財產,遺囑人有權處分,寶石在甲男送丁女時,因甲男、乙女結婚不滿4年未轉化為共同財產,甲男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視為部分被撤銷,其他部分可按遺囑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