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國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國法律界也對是否設立“一人公司”進行了相當長時間的爭論,最終被確定寫進《公司法》,這一點確實是個很大的突破。
下面小編總結了公司法的修改
10月27日,《公司法》修訂案在十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對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社會各界表現(xiàn)出空前的參與立法的熱情,經(jīng)過不到一年的時間,國務院法制辦即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訂草案。本次《公司法》修改究竟具體涉及哪些內(nèi)容?與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新在何處?新《公司法》將帶來什么?
要作了以下12個方面的重要修改:
(1)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故意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可能被起訴;
(3)分別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3萬元和500萬元;
(4)公司投資其他企業(yè)不得承擔連帶責任;
(5)濫用權利逃避債務的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預留了探索空間;
(7)為公司資產(chǎn)出具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將承擔賠償責任;
(8)可以設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財產(chǎn)與個人財產(chǎn)未分離,“一人公司”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9)公司法人可從三類人中產(chǎn)生;
(10)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設限”;
(11)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設立方式有待進一步研究。
從社會層面看,這次對《公司法》的修訂是基于鼓勵投資、發(fā)展經(jīng)濟、擴大就業(yè)的考慮;從法律層面看,通過相應的技術處理完全可以避免因公司出資少而導致的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情況的發(fā)生。事實證明,過高的投資門檻并不能保證債權人的利益,關鍵在于相應責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公司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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