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jù)
財務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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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jù)
1.基于署理記賬事務的,為了充分肯定署理記賬事務,1993年修正《管帳法》時增加了“署理記賬”規(guī)則,允許那些不具有獨自設置管帳安排或許裝備管帳人員條件的單位,托付有關的管帳效勞安排進行署理記賬,然后初次確立了中國署理記賬事務的法律地位。
2. 依據(jù)1993年經(jīng)過的《注冊管帳師法》規(guī)則:第十五條:“注冊管帳師能夠承辦管帳咨詢、管帳效勞事務。”然后為署理記賬事務的展開提供了合法的中介安排。
3.與此同時,為了詳細規(guī)范署理記賬事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fā)布了《署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署理記賬的條件、署理記賬的程序以及托付兩邊的職責和義務等作了詳細規(guī)則。新修訂的《管帳法》再一次確認了署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清晰規(guī)則:“各單位應當依據(jù)管帳事務的需求,設置管帳安排,或許在有關安排中設置管帳人員并指定管帳主管人員;不具有設置條件的,應當托付經(jīng)同意建立從事管帳署理記賬事務的中介安排署理記賬。”
特征
署理記賬是指管帳咨詢、效勞安排及別的安排等經(jīng)同意建立從事管帳署理記賬事務的中介安排承受獨立核算單位的托付,替代其處理記賬、算賬、報賬事務的一種社會性管帳效勞活動。署理記賬的主體是經(jīng)同意建立從事管帳署理記賬事務的中介安排,包含管帳師事務所、署理記賬公司及別的具有署理記賬資歷的別的中介安排;署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有設置管帳安排、或許在有關安排中設置專職管帳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署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管帳效勞活動,是管帳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體現(xiàn);署理記賬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則是經(jīng)過簽定托付合同的方式來清晰和規(guī)范托付及受托兩邊的權利義務關系。
條件
一個單位是不是挑選“署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不是具有裝備專職管帳人員的條件,這應當由各單位依據(jù)本身管帳事務的需求自主決定。通常來說,單位規(guī)劃的巨細、經(jīng)濟事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jīng)營管理的請求等,是決定單位是不是裝備專職管帳人員的主要因素。
由此可見,署理記賬的托付單位應當且有必要是小型的經(jīng)濟安排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于啥是小型的經(jīng)濟安排,中國現(xiàn)在并沒有清晰的判別規(guī)范,通常能夠依據(jù)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yè)人員及資產總額等狀況進行綜合判別。
需求清晰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不是設置專職管帳人員,應當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請求,是不是建賬的終究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