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商管理協議(2)
加盟代理商管理協議三:
甲方(供貨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經銷商):
身份證號碼:
戶籍及住所地:
甲乙雙方就產品的供應和經銷事宜,經平等協商,雙方自愿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1、 甲方授權乙方銷售甲方生產和專營的產品,在指定的區(qū)域由乙方負責經銷,乙方不得經銷其他廠家生產的同類產品。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后第二日打給甲方一萬元履約保證金。
2、 甲方保證所供應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的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
3、 乙方保證其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并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承擔全部責任。
4、 乙方向甲方提出供貨,應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前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后,憑乙方所付貨款按約定價及時發(fā)貨,并及時將提貨具體事宜告知乙方。
5、 乙方可選擇自己到甲方生產地接收貨物或按照物流途徑由甲方代為聯系發(fā)貨,甲方按物流途徑向乙方發(fā)貨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 甲方向乙方供貨的增值稅、普通稅等稅費均由乙方照章納稅,約定統一按6%收取稅費。
7、 普通系列按商品定價的五折供貨。每年度經銷總額在15萬元
以上(含15萬元),按進貨款總額3%予以獎勵,銷售總額在35萬元以上(含35萬元),按進貨價總額4%予以獎勵,銷售總額超過45萬元以上部分按進貨總額5%予以獎勵。
8、 甲方所供商品約定不予調換。唯有第一批所發(fā)商品,在一個月內,經驗收原包完好,未發(fā)現質量變質,可予以調換一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 乙方保證按照甲方統一的產品價格銷售,不得私自變化價格出售。不得與其他經銷商惡意競爭市場份額,經發(fā)現有壓價、殺價經銷行為,甲方予以停止供貨,取消按規(guī)定應給予的獎勵全額,沒收保證金,直至終止合同。經銷商因其不良經營行為,給“平月業(yè)”造成經濟損失或信譽受到詆毀的,將并依法追究經銷商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0、 如乙方所在經營區(qū)域有加盟商,本合同將自動終止。甲方在同等加盟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乙方。
1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或通過訂立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履行期限為壹年。甲乙雙方認為需要延長時,需續(xù)簽合同。
13、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爭執(zhí),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簽署地指定為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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