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增值稅是否代開專用發(fā)票
不動產租賃增值稅是否代開專用發(fā)票
在了解不動產租賃增值稅是否代開專用發(fā)票之前,學習啦小編覺得你得先了解以下的內容。
一、納稅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其他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注釋:自2016年5月1日起,自然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應當繳納增值稅。
二、征收率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征收率為5%。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注釋:自然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按照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中出租住房的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三、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注釋:自然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以取得的租金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相應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簡易計稅方法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例1:某自然人出租個人住房,2016年5月1日預收2016年7至12月房租6萬元。
不含稅銷售額=6÷(1+5%)=5.71萬元
應納稅額=5.71×1.5%=0.08萬元
注釋:由于該納稅人收取的6萬元為六個月租金收入,折合月租金為9523.81元,未超過3萬元,免予征收增值稅。
例2:某自然人出租個人商務用房,2016年5月1日取得當月房租10萬元。
銷售額=10÷(1+5%)=9.52萬元
應納稅額=9.52×5%=0.48萬元
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注釋:自然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以收到款項(包括預收款)的收款時間,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六、納稅地點
其他個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納稅。
七、征收管理
其他個人向消費者個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或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注釋
自然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可在申報繳納稅款的同時,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其中租賃對象為自然人或當月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