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地分公司如何注銷
在外地的分公司如何進行注銷呢?現(xiàn)在最新的注銷公司流程是怎么走的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外地分公司注銷”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注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并粘貼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權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證原件(供當場確認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銷原因的注銷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您所說的“稅務系統(tǒng)中好象還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如是指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可以提交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時工商登記機關核發(fā)的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的那聯(lián)“分公司登記核準通知書”作為證明。
6.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提交銀行清戶證明。
7.分公司公章。
注銷分公司的程序
1、總公司做出關于分公司注銷決定文件
2、總公司出具承諾書、擔保函
3、理賬、清稅
4、出具注銷稅務報告
5、注銷國稅
6、注銷地稅
7、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8、注銷組織機構代碼
9、注銷海關、外匯登記
10、注銷分公司社保登記
11、注銷銀行賬號
12、注銷分公司公章
注銷分公司的損失如何申報扣除?
提問:我公司在外地有一個分公司,所得稅實行匯總申報。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的資產損失如何申報?
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 2008]28號)第14條規(guī)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yè)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人中央國庫。
第35條規(guī)定,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36條規(guī)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37條規(guī)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分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注銷時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公司注銷后公司的債權如何處理
1、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股東發(fā)現(xiàn)公司在清算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股東能否對相關債務人或義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解散后,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歸于消滅。由于經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后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注銷后,發(fā)現(xiàn)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股東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時,是否應由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鑒于股東主張原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與股東之間就公司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體股東愿意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外,法院一般無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不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并審理。
3、股東在公司注銷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財產權益進行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
股東在公司注銷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該債權或財產權益原屬于公司財產,應當歸屬于全體股東,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因此,股東在公司注銷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財產利益的股東對該財產進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注銷后,股東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獲得利益的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注銷后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5、股東未經合法清算注銷公司后,又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對外債權或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債務的功能。如果股東未經合法清算而注銷公司,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公司注銷后,公司的財產權益應歸股東所享有,股東可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
6、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又發(fā)現(xiàn)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處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并經破產清算與分配,公司對外不能清償?shù)膫鶆詹辉偾鍍敗R虼?,破產清算具有免除破產企業(yè)債務的效果。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發(fā)現(xiàn)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于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被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屆時,經法院許可保留的破產清算組尚未被撤銷的,則可由清算組對外主張債權或相關財產權益。所獲財產經法院決定,可進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保管。
如破產清算組已被撤銷的,原公司股東或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恢復成立清算組或重新成立清算組,以清算組名義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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