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注銷材料是什么
東莞公司注銷材料是什么
東莞公司辦理注銷一般是需要什么材料的呢?如何辦理公司的注銷?小編為你帶來了“東莞公司注銷材料”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東莞公司簡易注銷需提交的材料
企業(yè)申請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由合伙事務執(zhí)行人簽署);
2、企業(yè)未開業(yè)或者無債權債務等情況的信用承諾;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4、委托他人辦理注銷登記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5、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簡易注銷的還需提交向商務部門繳銷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的證明文件;
6、已領取“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需提交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或清稅證明;過渡期內未換發(f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按原規(guī)定辦理。
7、市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公司申請簡易注銷應履行的義務
申請人應確保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在企業(yè)注銷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向企業(yè)提出異議的,企業(yè)應當將相關情況如實告知商事登記機關,未及時告知的,其法律責任由企業(yè)的股東、合伙人、投資人依法承擔。
交易注銷不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提交虛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隱瞞事實騙取注銷登記的,股東、合伙人、投資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承諾應承擔的責任。對提交虛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隱瞞事實騙取注銷登記的,或者確有證據表明企業(yè)注銷前開展經營活動且存在債權債務未清理或未清理完畢的,登記機關將依法負有個人責任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納入相應黑名單管理。
東莞公司簡易注銷流程
辦理簡易注銷的程序
企業(yè)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yè)辦理清算組成員備案,不再提交清算報告,不再辦理企業(yè)注銷報紙公告。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個人獨資企業(yè)由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由合伙人、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組織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公司簡易注銷需具備的條件
未開業(yè)企業(yè)或無債權債務的企業(yè),可按照本辦法自愿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東或企業(yè)投資人中有法人單位的;
2、現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注銷前應當報經批準(不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yè);
3、企業(yè)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或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4、企業(yè)登記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示企業(yè)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動產抵押、被相關部門處罰未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登記機關收到其它不宜辦理注銷登記的相關協助執(zhí)行通知、警示、投訴、舉報、信訪等信息的;
5、企業(yè)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備案分支機構未注銷完畢的;
6、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企業(yè);
7、企業(yè)進入訴訟、復議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記機關認為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圍內未開業(yè)、不經營以及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個體工商戶注(撤)銷登記可適用簡易注(撤)銷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及非公司企業(yè)法人辦理注銷登記不適用企業(yè)簡易注銷登記,仍按現行有關企業(yè)注銷規(guī)定辦理。
東莞公司注銷清算要了解什么問題?
1、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
(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進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進行清算。
(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清算的內容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的清理、處分;
(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組進行的活動,其他人員的活動不產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關于清算組的若干規(guī)定
(1)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沒有在15天以內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從股東中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2)清算組的職權
A、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通知公告?zhèn)鶛嗳?
C、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D、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E、清理債權債務;
F、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G、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1)組成清算機構。第184條規(guī)定,公司發(fā)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2)接管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并公告?zhèn)鶛嗳?。?86條規(guī)定,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清算組對債權登記。
(4)了結業(yè)務,收取債權和清理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187條第2款公司財產按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由清算組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終止。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按照188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后,清算即告終結。根據第189條規(guī)定,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4、公司清算中的債權申報
第一,關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問題。有關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清算委員會故意不通知相關債權人,或因為疏忽而沒有通知相關債權人,或者雖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郵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達方式的局限性而沒有送達相關債權人,最終導致債權人無法知道債權申報,或雖然知道但已經超過申報期限。很明顯,這不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公司法并沒有關于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達方面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此,有關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應當有必要的要求;同時,還應當規(guī)定因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而導致債權人無法申報債權并遭受損失的,清算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二,關于債權人超過債權申報期限進行申報是否有效的問題。公司法對此也沒有明文規(guī)定。實踐中是否可以這樣處理:由于債權人自身的過錯而逾期申報債權的,如果清算已經完成,應當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東的責任;如果清算仍在進行的,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由于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而導致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公司已經清算完畢的,債權人應當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第三,關于清算委員會的相關責任問題。保證清算委員會正確行使權利或防止清算委員會濫用權利是維護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重要保障。由于清算委員會畢竟代表公司或公司股東的利益,而公司債權人也沒有必要的手段知悉公司清算的過程,更不可能對公司清算進行必要監(jiān)督。因此,在清算過程中,經常出現清算委員會故意或過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然而幾乎沒有清算委員會或其成員因其過錯行為而承擔相關責任的先例。對于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責任,相關法律法規(guī)缺乏相應規(guī)定。為此,有必要建立追究清算委員會或其成員相關責任的程序和制度。
5、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與作用問題
公司法賦予人民法院組織人員成立清算組并進行清算的職能,明顯打破了以往法院不能受理清算案件(破產清算不在本文討論之列)的拘束。但是人民法院在組織清算過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樣的職能并不明確。根據公司法現有條文的規(guī)定,法院的職能僅限于組織清算委員會的成立、確認清算方案以及確認清算報告。除此之外,法院是否還有其他職能,例如,是否有權對有關事項進行裁決,是否有權直接參與或指導清算,是否有權進行更正甚至否定清算委員會的意見,法院與清算委員會意見不同時怎么處理等等。這些職能不明確一方面可能限制人民法院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人民法院濫用司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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