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流程具體是什么步驟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流程具體是什么步驟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需要變更資本要怎么做?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變更注冊資本的流程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流程
一、增資所需要的材料清單: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原件;
3、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
4、公章、財務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證原件和親筆簽字;
6、原公司章程;
7、原驗資報告復印件;
8、基本戶轉成一般戶(提供專戶的清單、銀行的開戶清單);
9、開戶許可證原件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U盾及密碼,密碼器;
二、增資變更流程及所需材料:
工商變更需要: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公章、增資或減資比例、開設增資臨時賬號(法人股的需要提交法人股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加蓋法人股公章、到指定銀行柜臺入資索取入資憑證。
代碼變更需要: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復印件、公章、填表蓋公章、舊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
稅務變更需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并寫 與原件一致 簽字 )、填寫印花稅表、變更稅務登記表、填表列明股東的名稱投資本額投資比例身份證號碼、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 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4.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fā)起人加蓋公章或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日期(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日期。
5.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
8.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
10.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適用本規(guī)范。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出資情況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è)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變更稅務登記的流程
一、變更稅務登記的流程
(一)申請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fā)生變更時,在發(fā)生變更后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位領取填寫和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1、納稅人因變更工商登記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zhí)照(注冊登記執(zhí)照)及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稅務登記變更表》;
(6)《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7)其他有關資料。
2、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稅務登記變更表》;
(5)《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6)其他有關資料。
(二)受理
稅務登記管理崗位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
1、對納稅人報送的變更登記表及附列資料進行核對,檢查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有無漏缺項目。
2、對變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四)證件制作、發(fā)放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fā)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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