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稅務有哪些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什么稅務上的問題嗎?如何解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稅務?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稅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總、分公司之間的稅務管理問題
1、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由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對于分公司采用備案制,分公司無法取得自己單獨的稅務登記證。因而無法自己開具發(fā)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稅務登記證,由于不動產發(fā)票的購領需要提供房屋預售證與規(guī)劃許可證,經(jīng)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常規(guī)情況下,提供總公司的預售證與規(guī)劃許可證是無法領購分公司抬頭的發(fā)票。
因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常規(guī)情況下,由于項目立項、規(guī)劃、施工、預售都是總公司的抬頭,是無法以分公司名義開具發(fā)票對外經(jīng)營。只能以總公司名義購領發(fā)票對外銷售。
2、分公司對外支付成本費用,取得分公司抬頭的票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是明確的,不存在稅務風險。
但是土地增值稅對于這種問題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以立項或者規(guī)劃分期作為清算單位,而立項人與規(guī)劃人都是總公司,因而總公司是土地增值稅清算人,這時發(fā)票是分公司存在著瑕疵。由于土地增值稅涉稅金額巨大,目前經(jīng)過與多位稅務實操官員的溝通,部分認同可以參照企業(yè)所得稅的規(guī)定,而部分則提醒存在著不確定性的稅務風險。
如果收入以總公司名義開票確認,成本取得分公司抬頭發(fā)票,這種情況需要個案處理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稅風險可以提前溝通明確,則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發(fā)票。
否則,則應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運作,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具多個帳號、制作多個合同專用章或者多個公章,并以數(shù)字進行標識,以劃清內部的權利與義務。僅項目開發(fā)業(yè)務不需要成立分公司進行運作。
項目開發(fā)外的業(yè)務可以通過分公司的名義運作。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lián)系及帳務處理
一、聯(lián)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是彼此有業(yè)務聯(lián)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屬的關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負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只能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則分公司是相對獨立運作并自負盈虧.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負責,與總公司無涉.
二、財務處理
(1)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則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即報賬制)。
(2)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但分公司獨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繳利潤(或管理費形式),盈虧由分公司承擔,則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單獨核算,但企業(yè)所得稅由分公司就地預繳,總公司統(tǒng)一匯算清繳。
(3)如果是總公司投資獨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總公司作為投資人,分公司兒為獨立法人單獨核算盈虧。
分公司法律責任承擔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我們稱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
由于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fā)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jīng)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shù)毓ど滩块T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xiàn)。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jīng)營范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們業(yè)務活動中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zhí)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shù)牟糠忠膊荒芟虺鲑Y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xiàn)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分公司訴訟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jīng)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從立法上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0條第5項之規(guī)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記并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參加訴訟。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沒有疑義。但是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眾說紛紜。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在實踐中,有的一律否認分公司被告責任,涉及分公司責任時,一律以總公司名義作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義為被告,卻判令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以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從公司的性質來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依法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4、獨立的法人 ??梢姡止镜男再|并不屬于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個營業(yè)機構。
《民訴意見》40條中,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見,分公司雖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那么,既然法律賦予了它當事人的地位,那么它就應該在其所能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法律后果,分公司在產生糾紛時,就應當以分公司為適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擔責任,因為它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資產也是屬于總公司,所以此處與《公司法》第14條并不違背。
在分公司訴訟中,沒有必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況且在不論什么情況都列總公司為被告指只會增加訴訟成本,特別是在只列總公司為被告的情形下,由于直接的法律關系者是分公司,所以對于案件的審理、事實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揮增加訴累。只有在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或者是以總公司直接名義產生的法律關系,才應以總公司為被告。
在分公司撤銷或者關閉的情況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故此時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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