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注冊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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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冊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法簡介
作為一個國際商業(yè)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體系,它不僅滿足當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滿足作為亞洲第二大股票市場和亞大地區(qū)的許多投資者與項目融資活動而成立之專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這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是1933年頒布的《公司條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來這條例曾經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慮對該法律做全面的修訂。
根據香港和英國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與香港公司有關的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國的司法先例將與其他普通法實施區(qū)內的先例一樣具有說服力而沒有約束力。
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等許多大陸法系實施區(qū)內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無須政府當局批準,只須注冊就可以了。對于創(chuàng)辦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資本或發(fā)行資本或者將予成立之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成立空殼公司并將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來開業(yè)或者收購的人能立即有現成的公司可用,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
去年,韓國電視臺就使用香港空殼公司的問題對此進行了采訪??磥恚稍L人員聽說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的確十分驚訝,而且我相信,他們對使用空殼公司的做法覺得有點不對。因此,我們香港居民對于其他地區(qū)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這一點決不能輕視。
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實施區(qū)的信托概念比大陸法系實施區(qū)較為牢固和健全。這使香港公司的實質權益擁有人可以通過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護,而香港大多數之律師樓及會計師樓都設有服務公司提供此項服務。由于《公司條例》也允許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義服務公司充當董事的情況也不鮮見。
香港對于股東或董事的居住地沒有任何要求,這在亞大地區(qū)也是相當獨特的。就連實行普通法,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當地居民,而且當地的律師和會計師往往不像他們的香港同行那樣愿意充當名義主席。
上述情況,加之香港實行的是本土稅收制,即只是對香港從事的商業(yè)活動獲得的收入征稅,這使香港公司被廣泛地用作為亞大地區(qū)其他地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進行投資或項目融資的專用工具。香港取得了這地位,但卻沒有成為像英屬維爾京群島、拉布安或海峽群島那樣的逃稅天堂。
香港健全的公司法還是促使國際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股市的基礎。雖然越來越多的百慕達和開曼群島公司——特別是百慕達公司——被用作上市之控股公司,但是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仍有大約30%是在本地注冊的。而且不論在哪里注冊的上市公司的基本業(yè)務都是由本地成立的公司管理的。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冊署提交由至少兩名認股人按規(guī)定簽署的組織章程、由認股人簽字時的見證人發(fā)表的法定宣言以及應繳的費用。組織章程以及應當交給公司注冊署的所有文件現在可以或用英文或中文書寫。成立公司的程序很簡單,也相當迅速(盡管不像大多數逃稅天堂之地區(qū)迅速),而且無需政府官員作出決定。
香港最近取消了越權條例和在組織章程中詳細列明公司的經營范圍的要求,因此全部列出經營范圍的條款已成為過去。今后,律師們也就不必像以往那樣須事先預計其客戶可能參與之生意業(yè)務,特別是那些從事高技術商業(yè)的客戶。
公司成立后,需要至少任命兩位董事。香港對董事的居住地不作任何要求,因此,公司——不論是本地公司還是海外公司——也可以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根據組織章程,公司的管理權幾乎全部都下放給董事(見《公司法》附件(一)A表第82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法定的和根據普通法承擔的受信責任,應當忠實地為公司的利益服務。上市公司還必須按照《上市條例》、《最佳經營守則》(如該公司采納這一守則)、《證券條例》以及《收購與合并守則》的要求行事。金融機構的董事還要遵守《銀行條例》的要求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規(guī)定的運作守則。當然,所有董事也都必須遵守其各自公司的組織章程。
香港對公司的管理是符合國際標準的,但是,亞大地區(qū)有些國家在這方面仍超過香港。例如,新加坡比香港更加強調由非執(zhí)行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之角色。在香港大多數上市公司沒有審計委員會。公司之管理問題已受到監(jiān)管機構及專業(yè)與商業(yè)界的密切注意。因此可以預計這方面的條例將進一步收緊。這一規(guī)定的依據是一種相當過時的及不受許多地區(qū)認同的虛構概念:香港公司至少要有兩個人才能組成一個公司。因此,一間只有一個所有者的公司至少有一股要由一位名義人來替受益人保管。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這位名義人向受益人發(fā)表一項信托聲明,并附有一份由名義人以轉讓者身份在空白處簽字的轉讓書和股票買賣單。這樣,受益人的利益才得到保障。
與許多地方不同的是,香港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一些公司往往只有10000港元的法定資本和之港元發(fā)行資本。雖然許多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會有巨額的法定資本和發(fā)行資本。資本微薄的公司開展活動和業(yè)務所需的資金,如果是由股東提供,會以股東貸款的方式充抵。
把股東對其公司的投資當做貸款而不是認購股份的資金來對待,主要有以下優(yōu)點:第一,香港政府對法定資產征收0.3%的資本稅,而對股東貸款則不收類似的稅項。第二,股息只能從利潤發(fā)配,減少資本需要得到法院批準,但償還股東貸款和支付貸款利息就不受限制。第三、除非是次級性貸款,股東貸款與無抵押債權人借予公司之貸款就公司償還貸款之次序時享有同等優(yōu)先權。第四、如須要股束貸款可以公司之資產作抵押。第五、如果安排得當,支付之利息可以得到稅收方面之豁免。第六、當公司資產主要來自貸款而不是來自資本的時候,公司的凈資產值就會相應減少;在轉讓公司股份的時候,就可以大大節(jié)省印花稅。
因公司時常利用股東貸款以開展公司活動和業(yè)務,所以當香港公司轉讓股份時,通常都會同時配合股東之貸款轉讓。為了節(jié)省印花稅,最好是利用不同公司持有股份和股東貸款。
與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會議有關的法律也很健全,它們包含在《公司條例》和已判之案例當中。 在多數人的意見為主的民主原則前提下,少數股東的權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如果少數股東受到了壓制,他們可以“根據公正平等的理由”要求法院強迫公司結束營業(yè)或者要求采取“壓制或者不公正行為補償辦法”,如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款由欺壓的多數股東以公平價格將少數股東的股份全部買下來等等。關于每年提交審定會計賬目、舉行年度股東會議以及股東要求舉行特別股東大會等條款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全都是為了少數股東能參與公司事務。
至于公司的賬目,香港會計師協會公布的會計公認原則是符合國際標準的,也是與其他國際商業(yè)區(qū)采用的會計標準與做法一致的。
《公司條例》的規(guī)定亦符合一個成熟資本市場的需求,并促使股票、債券、可兌換票據、認股權證以及各種性質的衍生工具之發(fā)行和交易。不論上市與未上市的香港公司都在紐約、歐洲和亞洲——特別是香港、日本和新加坡——市場上發(fā)行固定利率票據、浮動利率票據、可兌換債券、附有認股權證的可使用證券以及以上各種證券之不同組合。
香港公司體系的基礎是公開揭示原則,即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時期內向公眾公布法律規(guī)定應予提供的資料。對私人公司而言,應公布的資料主要與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關的新股配發(fā)情況、有關公司資產之押記,注冊的公司所在地以及股東通過的決議等,但公司之已審核賬目不須提交公司注冊署登記。公司查冊也未必能提供很多有價值之資料,這特別是對債權人及那些準備與公司有生意業(yè)務的人尤為徹合。當然,大多數其他地區(qū)不要求私人公司公布諸如公司賬目等其他資料。
所有香港公司都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在這申報表中要公布過去一年中有關股份資本、股東、董事和秘書、公司資產的抵押以及股份轉讓的最新情況。根據目前的制度,股份轉讓情況只有周年申報表中公布,因此,一個可予改進之處是要求在明確規(guī)定時間內,比如在14天內,將股份轉讓通知在公司注冊署備案。這規(guī)定可使公眾獲得有關公司股東之最近情況。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證券(利益公開)條例》還要董事以及持有一間上市公司所發(fā)行股本之10%以上的股東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申報其股份的情況。《上市條例》第十四章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交易情況必須公布。關連交易和被定為“重要交易”或“非常重大收購”的交易,必須通過股東交予股東大會批準。
以公司資產建立之抵押擔保是受香港法律的充分保護的。一間公司可以用資產——不論是不動產、動產或知識產權——建立固定抵押,及用其所有資產——包括商譽資本和未交資本——建立流動抵押。流動抵押是英國的一個法律概念,它在發(fā)行違約的情況下會具體化,而在具體化時,公司的所有資產都受固定抵押之限制。在流動抵押具體化之前,盡管有這種抵押存在,公司仍然可以處理其財產,不過這當然是受到有關該流動抵押之契約(通常是債券)內所載之條款的限制。
公司還可以用它的應收賬款或未來的收入抑或用它根據履約保證、保險單或其他合同——包括合資合同——之利益來作抵押。公司的股東還可以用他們在該公司中的股份作為抵押品,以使公司或第三者獲得他人之貸款。《公司條例》第80款規(guī)定,建立公司資產抵押之契約須予登記。
由于香港公司可以以其資本和股份作抵押擔保及香港法律對該抵押擔保提供保障,這使投資者樂於選用香港公司為項目融資交易的專用公司。亞洲其他地區(qū)的法律就不能提供相同之優(yōu)點。在那些地區(qū),與抵押有關的法律及對董事和股東的國籍要求,對建立和實施有利于國際貸款人的抵押權益造成了障礙。
《公司條例》第11章是有關在香港開展業(yè)務的外國公司的注冊問題的。有關注冊程序比較簡單,只須將外國公司的章程文件及有關公司董事的資料呈上公司注冊署備案就行了。經審核之公司賬目也須呈上,除非有關外國公司與私人公司之特性類似此情況下,外國公司的本國律師須提出證明該公司是一間私人公司,因此根據本國的法律其賬目不必備案的法律意見。外國公司必須任命一位香港居民(可以是外國國民或一家公司作為其在香港的授權代表)。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可以由其股東或債權人自愿清盤,也可以由法院或在法院的監(jiān)督下清盤。自愿清盤的過程比較簡單,只要股東們通過一項特別議決同意清盤并指定一位清盤人就可以了(要求出席股東大會并參加投票的股東中有75%的人投贊同票)。如由股東決定的情況下,需要由大多數董事們發(fā)表一項償付能力聲明。在沒有發(fā)表償付能力聲明并將之呈上公司注冊署備案的情況下,清盤變?yōu)閭鶛嗳说淖栽盖灞P行動,這就需要由債權人舉行全體會議予以批準。
在下述之下,一間公司可被法院予以清盤: (a)公司通過特別會議決定公司由法院清盤; (b)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有開始營業(yè),或者停止其業(yè)務達一年之久; (c)公司成員人數減少到兩名以下; (d)公司無力償還其債務; (e)發(fā)生了根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指定之情況規(guī)定公司須予清盤; (f)法院認為公司之清盤是公正和公平的。
1994年11月,香港政府指定前證券與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席埃爾曼諾帕斯庫托對《公司條例》進行全面審查,以便使這項法律適應21世紀的需要。
審查工作是以編制兩項背景報告為始的,一項是現有的《公司條例》的,另一項是對英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南非、美國、新加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德國、歐洲聯盟和百慕達的公司法進行之比較調查。這兩項背景報告已於1996年1月公布。
這次審查的咨詢報告發(fā)表于1997年3月。報告得出結論認為,《公司條例》的現狀已經不符合世界各地的公司法中顯示出的總趨勢了。這一趨勢要求取消不必要的手續(xù),將商業(yè)程序以及管理程序的法律簡單化。
此項審查建議縮小《公司條例》的范圍,頒布新的《商業(yè)公司條例》作為核心的公司法律,而將現有的條例覆蓋的各方面歸并到有關證券、清盤和抵押擔保的法律中。
擬議中的《商業(yè)公司條例》應當僅限于與商業(yè)的誕生、生存與終止有關的事項?,F在主要是以擔保形式注冊之有限公司的非牟利公司將不在擬議中的條例的覆蓋范圍之內。擬議中的條例的目標是提供一種簡單、有效而又劃算之成立與維持公司的方法。
咨詢報告建議,對資本市場的管理和對公眾的保護應當由處于證券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和香港股票交易所監(jiān)督下之專門法例來完成。
該報告還建議把《公司條例》和《破產條例》中有關清盤及破產條款合并為一個獨立的、全面的《清盤條例》。同樣,咨詢報告建議建立一個更先進、全面的以個人財產來充當抵押擔保并加以注冊的制度,這制度大概按照《美國統(tǒng)一商業(yè)法典》中第9條來建立。
該報告要求取消一間公司必須由兩個股束成立的規(guī)定,并承認一個人的公司。它還建議允許以
數字編號的公司存在,例如:“1234567(香港)有限公司”,這在其他地區(qū)如加拿大是很常見的。 由于票面價值股不再達到其原先發(fā)行之目的,而且被認為其具有誤導性,報告建議票面價值股和未繳足股都應當被禁止。如果這一建議被接受,香港公司將只有無票面額股票了。
至于董事,報告建議禁止由公司充當董事,而且只應當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股束應當能夠通過普通的決議(即出席并參加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束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決議)罷免董事。
關于保護股東的權利,報告建議所有公司都應當能夠利用法定的股東一致協議來對實施公司的權力和管理股東之間的關系作出規(guī)定,而且,股東應當享有各種的補救方法,其中包括衍生訴訟、“壓制或不公正行為”訴訟、收購股權或評估補償、強制遵守令、禁制令以及“以公正平等的理由”將公司清盤。
根據現有的《公司條例》,減少資本、重組計劃以通過合并之公司改組,全都需要法院的批準。咨詢報告則建議采取簡單的程序,不必由法院來干預或清盤。
咨詢報告中包含的建議如能被香港政府采納,它們將導致香港現有的公司法律徹底修訂。預計這項改革將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根據《基本法》中闡明的“一國兩制”原則,香港將保留現有的法律體系。
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7年2月23日通過了一項決議,將不承認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各種條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公司條例》不屬于受這項決議影響的法律之列。因此,香港現有的公司法體系將不會因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受影響。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商業(yè)金融中心而取得不僅是基於它健全的法律體系的基礎之上,而且是有賴一批龐大的律師、會計師、金融顧問和其他專業(yè)人員隊伍——他們中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國人——的支持。他們?yōu)樯虡I(yè)界和金融界提供著世界一流的服務,這是一個競爭優(yōu)勢。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是不大可能被超過的。因此,在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qū)后,香港可以期望它的經濟仍將繁榮和增長。
注冊海外公司成功案例
發(fā)展海外貿易
深圳陳先生:一直供貨給香港廠家,香港廠家有時以香港銀行支票支付貨款。陳先生一直解決不了安
全又直接地收款問題。后來,陳先生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并開立了銀行儲蓄、支票、外幣和信用證戶口,解決了長期收款難的問題。合肥杜小姐:長期從事國際貿易,有一次,一家法國化工原料供貨商就不與之簽約,一定要她委托香港公司代簽合同并出信用證,理由是香港公司信用度高,付款及時。由于這生意是長期,杜小姐也只好在香港成立公司,才把這客戶保下來。
提升企業(yè)形象
江蘇張先生為國內一家服裝廠的廠長,多年來該廠一直為很多國際著名服裝公司加工生產。但是靠加工國際品牌獲得的只是微薄的利潤, 張先生一直希望能夠創(chuàng)建一個屬于自己的國際品牌, 希望將來能夠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國際市場。后來張先生在其商務投資顧問的建議下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 并在香港申請了商標,以授權的形式在國內加工生產服裝,從此他們所生產的服裝不僅出口到美國,歐洲等還打入了國內各個大型商場專柜。
憑借香港服裝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及自身產品的優(yōu)秀質量,很快在內地及海外占有了自己的市場空間,企業(yè)形象得到了很好的提升,收益也大大增加。
海外成功上市
新浪、網易、金碟、華晨、歐亞農業(yè)、裕興......這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品牌,實際上并非純粹的“中國牌”,其公司整體或某部分的注冊地卻在百慕大、開曼、維爾京等地,也就是說,它們充其量只能算是“混血兒”。中國離岸注冊的企業(yè)不勝枚舉,就連最近處于風口浪尖的周正毅,其新農凱也名列其中。
讓我們回顧一下中國企業(yè)離岸注冊后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只股票是“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島注冊;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yè);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huán)球”,以僑興環(huán)球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yè);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chuàng)業(yè)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yè),募集資金達4.2億港元。
這些公司不僅實現了上市融資的目的,而且在設立了離岸公司后,還可以通過開設離岸帳戶的方式,避開外匯管制,方便貿易資金往來。
國際信用及信貸
上海的王先生,一直從事從俄羅斯進口化工原料再出口到國內企業(yè)的生意,但是令王先生很苦惱的是, 國內企業(yè)付款一般都實行先付訂金(約全貨款的30%)的形式,而王先生向國外進口化工原料時,國外公司一般實行全款到才發(fā)貨。這樣一來導致王先生不敢簽太大額度的進口合約, 否則手頭上的外匯周轉不過來,王先生曾嘗試過和國內自己的開戶行申請信用額度,但是手續(xù)很復雜,并且一般小公司很難申請下來。
后來王先生在他朋友李先生的建議下注冊了一家香港公司并且在香港開立了銀行帳號,不久就在銀行很順利的申請了一定的信用額度, 這樣,利用銀行信貸他就能簽比較大的進口合同,資金也能周轉過來。外資銀行申請信用額度的手續(xù)相對比較簡便,處于創(chuàng)業(yè)初期的企業(yè)通過銀行信貸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幫助企業(yè)在短期內迅速發(fā)展。
加速資金運轉
北京的陳總最近因為一些小問題差點丟了一筆大買賣。事情原由是因為陳總國內的買家最近急于要進口一批石油配件,國內廠家答應陳總提前把貨款支付給陳總,但是要求30天內到貨。但是問題出在陳總所在的國內開戶行要求必須提供提貨單和購貨發(fā)票,和運輸單據才能往陳總的賣家(意大利的一家公司)付匯,但是意大利這家公司是必須要求貨款到了才能發(fā)貨。
后來陳總聽說香港的銀行不需要申報,沒有外匯管制, 后來他就借用了他香港的一個朋友的銀行帳戶,提前把這筆款付到意大利,賣家收到款后立刻發(fā)貨,這才保正了在30天內貨到國內廠家。陳總因此就注冊了香港公司并且利用香港的帳號簽下了不少進口合同,生意越做越大。
利用外資銀行不需要申報,沒有外匯管制的優(yōu)勢, 能夠加快企業(yè)資金的運轉。
規(guī)避個人所得稅
秦先生是外資金融機構的高級雇員,最近由于其的優(yōu)秀表現,薪資又升了三分之一。雖然,薪資升了,但他卻為因為承擔很重的稅收,感到不安。后來他聽從商務投資顧問的建議,成立了一家境外雇傭公司,以雇傭公司名義出面雇用自己,因而省了不少稅呢!究竟這類國際雇傭公司或境外雇傭公司是怎樣運作,以致產生如此神奇的效果呢?境外雇傭公司表面看似復雜,說穿了其實很簡單。
首先,秦先生成立一所境外雇傭公司,以雇傭公司名義與自己效力的國際金融公司簽下合約,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一般來說,透過專業(yè)獨立的國際雇傭公司作中介,雇用高級職位要員,是受到某些國際性機構的歡迎。
第一,可免卻一些過分苛刻及無理的雇傭條例的限制,例如某些退休金制度。
第二,可省免福利開支,而秦先生方面可以順理成章地以雇傭公司的員工身份替簽約的金融機構效力,一方面他的工資及福利可以自由設計組合,例如減低應稅的工資部分,增大免稅的員工福利部分如房屋津貼,甚至渡假別墅及代步轎車等福利,這樣既可減低應稅入息,而同時雇傭公司的營業(yè)利潤是境外所得,所以可以進一步免稅。這樣對于國際金融機構及雇員秦先生而言,是“雙贏”局面。當然秦先生必須仔細研究清楚,犧牲了的公司福利與省下來的稅項得益是否取得平衡或是那種方案得益較大。
通過計算,設立境外雇傭公司的好處包括:
1、秦先生由本來應課稅額一千萬減至一百萬;
2、由秦先生持有的境外雇傭公司三百萬的利潤屬境外所得,無須繳付國內及當地所得稅;
3、雇傭公司與雇員之間可以很有靈活性。雇傭公司甚至可以與秦先生事先訂明協議,薪資的某部分在將來的某個日子才發(fā)放,這樣可達致延緩課稅的目的;
4、境外雇傭公司資料保密,秦先生不會有身分尷尬的問題出現;
5、即使是中小型公司的老板,都可以透過“雇傭公司”自我雇用,以減低稅務負擔;
6、一些國家會提供優(yōu)惠稅制予當地工作的海外雇員,境外雇傭公司選擇設立的當地,可享有此種優(yōu)惠;
7、秦先生所得的工資及公司利潤可留在境外,資金高度較靈活。
規(guī)避財產糾紛及遺產稅
張先生經過多年的積累,名下有相當豐厚的家產。他擔心在其離開人世后,其親人子女會為了財產發(fā)生糾紛。經過咨詢,張先生利用離岸公司持控大部分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以A、B股來區(qū)分。這樣一來既能免卻遺產移轉登記,同時也可以避免紛爭,那么A、B股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般來說,股份的權利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控制權,如投票權及委任董事成員的權利;第二類是公司有盈余時獲分配分紅的分紅權;第三類是公司清盤時獲分配資產的資產享有權。只要在公司章程(M&A)清楚列明A股及B股不同的權利;例如A股享有所有權利(由張先生持有),B股只獲分紅權(由其他子女持有)。另列明A股股東在世時,B股無控制權;以及A股在什么情況下會自動消減;例如股東去世。如此當:1、張先生還是公司的股東時,持B股的子女及親友便不能將公司賣掉或分裂;原因是B股無控制權。2、張先生萬一不幸去世,權益自動轉移至子女手上。這是公司運作上的正常操作,不當作個人遺產計算,況且A股權益已經消減,同時B股權益生效,不涉及股份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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