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注冊公司買社保的具體步驟
在注冊完成一個公司后,需要做的是幫助員工買社保,但是這樣社保應該怎么買?小編為你帶來了“注冊公司如何買社保”的相關知識,一起來學習吧!
注冊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yè)(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wǎng)(工商局內(nèi)部網(wǎng))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fā)一張“企業(yè)(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租房: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備案。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全體股東)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聯(lián)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
6、注冊公司: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fā)起人)名單、董事經(jīng)理監(jiān)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后,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chǎn)證復印件、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15個工作日后可領取執(zhí)照。
7、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后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8、辦理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證: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3個工作日。
9、辦理稅務登記:領取執(zhí)照后,30日內(nèi)到當?shù)囟悇站稚暾堫I取稅務登記證。一般的公司都需要辦理2種稅務登記證,即國稅和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證時,一般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當然,可以請一個代理記賬公司代理會計賬務。
10、去銀行開基本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地稅正本原件,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11、申請領購發(fā)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fā)票,如果是服務性質(zhì)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fā)票。
公司新員工首次買社保如何辦理
1、工需要交納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寸相片四張,這些資料不需蓋章。
2、公司需填寫《單位職工參加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申請表》,并蓋上公章,不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網(wǎng)上下載表格,不清楚,我們都是向社保局要表格來填。
4、做完前三項上交就完了。
5、不是本公司員工也一樣辦理
6、網(wǎng)上增員,也還得走一趟社保局,不如直接上社保局。
公司如何給員工買社保
一、公司如何給員工買社保,有兩種購買的方式:
第一種購買社保的方式,是由公司人事直接去辦理地稅、國穗、公司賬戶等證件之后,在地稅部門申請核定繳費基數(shù),然后提交材料去開戶銀行簽訂委托銀行代扣代繳協(xié)議,接著收集員工的材料去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備案手續(xù)。
第二種購買社保的方式:直接委托人力資源公司代理購買員工社保,由人力資源公司提供社保代理服務。
二、怎樣委托公司代買員工社保?怎樣掛靠公司辦理廣州社保?
委托人力資源公司購買社保、公積金,則是由企業(yè)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人力資源公司收齊企業(yè)員工的參保資料,由人力資源公司去勞動局幫忙辦理勞動備案,辦理社保增減員手續(xù),辦理社保五險待遇的申領、申報手續(xù),辦理勞動年審手續(xù)等。
公司不幫員工買社保怎么辦
案例
2014年1月張某入職開平市某公司當技術工人,但用人單位在張某入職以來,直到2015年10月份都未為張某參加社會保險。張某于2016年1月初到人社部門投訴,要求該用人單位補繳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社會保險。經(jīng)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責令,該用人單位作出改正,為張某補辦參保手續(xù)并繳納社保費。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給買社保最高可以罰三倍
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修訂)》(下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8章71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20條有較大的擴充。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條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如違法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逾期不改正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經(jīng)辦機構、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被監(jiān)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內(nèi)容,明確了各類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騙取、侵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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