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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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首先要求是實繳的出資額,即實繳資本;同時要求達到最低資本限額,即不得少于最低數額。
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際繳納的資本,
一是由于公司的設立是資本的聯合,只有有資本才能形成聯合,才能形成公司這個法人實體,所以公司資本應是實有的,由公司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的;
二是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并不足由股東對債權人負責,而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形式應當要求公司的資產是實際存在的資產,即由公司股東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而不應是虛有的數額;
三是由于公司應當以實際資產作保證建立信譽,就應有實繳的出資。
正是因為以上三個方面的理由,所以法律上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國務院: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限制: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chuàng)業(yè)成本,激發(fā)社會投資活力。會議強調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并明確了改革的五大內容。
會議強調,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規(guī)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chuàng)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yè)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yè)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guī)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guī)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guī)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yè)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yè)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guī)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guī)、處處受限”,提高企業(yè)“失信成本”。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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