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辭退試用期員工流程
在企業(yè)hr眼中,不符合公司的試用期的員工,就是不符合公司工作的員工,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HR要辭退員工(試用期)流程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HR要辭退員工(試用期)流程
如果員工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企業(yè)hr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合法的流程,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jīng)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jīng)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仍須遵守以下幾個條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jù)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充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對證據(jù)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xiàn)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有數(shù)量、質量、標準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guī)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法律流程
試用期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企業(yè)與員工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員工辦理交接手續(xù)。
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法律流程:
入職時員工簽訂了崗位職責說明書、錄用條件說明以及考核制度---->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了考核,并留有員工確認的考核結果---->若無法協(xié)商一致,直接向員工送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通知---->單方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員工辦理交接手續(xù)。
特別提示: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滿足兩個前提:一,入職時,員工簽署了合法有效且具體的錄用條件;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進行了客觀真實合法的考核。沒有以上兩個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必定承擔法律風險。
HR辭退試用期員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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