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單位會受到什么處罰
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辭退孕婦單位受什么處罰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辭退孕婦單位會受到的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孕婦獲得的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fā)放。
辭退孕婦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辭退孕婦單位會受到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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