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辭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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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辭退不合理情形
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或解雇屬違法行為。
公司加班的前提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guī)定,協商是企業(yè)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除外),企業(yè)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yè)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做了規(guī)定,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不過,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費,付清了加班費即可,是否超過法定最長加班時間,不關裁判機關的事,因為行政處罰歸勞動監(jiān)察部門管。
不得安排加班的情形
對于“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guī)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公司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上述規(guī)定屬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違法行為。
公司可單方安排且不經協商的加班的情形
正常情況下,公司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guī)定。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勞動法第42條、《勞動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在發(fā)生以下情形時,公司可以不經過協商,而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1)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yǎng)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以及商業(yè)、供銷企業(yè)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拒絕的,公司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辭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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