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中黨的組織制度
《黨章》是我們黨最根本的黨規(guī)黨法,集中概括了黨的先進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黨章黨程黨的組織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黨章中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jù)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tǒng)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jiān)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guī)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jù)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梢灾苯硬捎煤蜻x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fā)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zhí)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fā)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zhí)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zhí)行,并不得公開發(fā)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shù)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爭論,雙方人數(shù)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shù)意見執(zhí)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fā)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jiān)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xù)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jù)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guī)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qū)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xù)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qū)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qū)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qū)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jù)省、自治區(qū)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qū)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qū)、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鶎游瘑T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zhàn)斗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zhí)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fā)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chuàng)先爭優(yōu),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è)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監(jiān)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fā)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yōu)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yǎng),做好經常性的發(fā)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fā)展黨員。
(七)監(jiān)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guī)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qū)黨組織,領導本地區(qū)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中黨的基層組織,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yè)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jiān)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yè)的貫徹執(zhí)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yè)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yè)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yè)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xié)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jiān)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yè)務工作。
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簡介
無產階級政黨的黨章是以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為指導,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而制定的黨的生活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是加強黨的建設的強有力的武器。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反映黨的學說發(fā)展狀況,反映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yè)發(fā)展的進程,反映黨的建設成熟的程度。研究黨章的產生和發(fā)展,可以深入地了解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發(fā)展,更好地總結黨的建設的經驗教訓,加強黨的建設,推動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yè)不斷向前發(fā)展。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過)
詳見: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的制定及修正簡況(一大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