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時間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夫妻只要離婚就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那么,孩子由一方撫養(yǎng),而一方就具有一定的探視權。那么,離婚后探視權時間都有哪些規(guī)定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后探視權時間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離婚后探視權時間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shù)規(guī)定:一般以協(xié)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shù)的法律規(guī)定。
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yǎng)子女的方法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yōu)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jù);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huán)境優(yōu)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jù);
5、自己工作表現(xiàn)、思想品質(zhì)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jù)。
撫養(yǎng)權歸屬的相關規(guī)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行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