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fā)離婚證的具體流程還是什么
在生活中,離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那么,在頒發(fā)離婚證的時候,具體的流程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頒發(fā)離婚證的流程
第五十二條 頒發(fā)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fā)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證件
1、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3、當事人申請協議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2寸免冠照片;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寫明財產及孩子撫養(yǎng)問題)。
4、協議離婚具體步驟夫妻雙方寫好給民政部門的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帶上2寸免冠照片、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離婚機構;婚姻登記聽取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領取離婚證。
5、協議離婚的時間一般為即時,即只要夫妻雙方到場,且材料齊全,當時就發(fā)給離婚證。
離婚的途徑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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