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如何應對辦案責任制度
在生活中,檢察官是審查案件的一個職位,并且在辦案的時候,是有相關的責任制度規(guī)定的。那么,檢察官要如何應對辦案責任制度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檢察官應對辦案責任制的方法,希望能幫到你們。
檢察官應對辦案責任制的方法
一、領導要提高認識,明確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推行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六項公訴改革中,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其推行的重大意義表現(xiàn)在:工作效率提高了,以往辦案中請示、匯報、討論的煩瑣程序沒有了,超審限辦案的頑疾解決了;辦案人員責任心明顯增強,以往是審而不定,定而不審,責任集體擔的狀態(tài),現(xiàn)在責任明確、具體,迫使辦案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案件質量提高了,選任優(yōu)秀的檢察官承辦案件,賦予其一定的職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良好的政治素質加過硬的業(yè)務素質,結果一定是辦出“鐵案”;檢察官的風采得以展現(xiàn),出庭公訴是檢察機關對外的“窗口”,優(yōu)秀的檢察官通過這個窗口將自身的良好形象展現(xiàn)在人民群眾面前。
二、在選拔條件和程序上把好關。
注意數(shù)量的限制,寧缺毋濫、高標準的原則選拔優(yōu)秀的檢察官擔任主訴檢察官是必須堅持的原則,應成熟一個,任命一個。作為主訴檢察官除應當具備檢察官法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公訴經(jīng)驗,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職業(yè)道德情操。在選拔程序上應當推廣在全院范圍內(nèi)通過竟爭上崗的方式產(chǎn)生。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應根據(jù)各地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規(guī)范出主訴檢察官的辦案模式。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推行后沒有取得預期目標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辦案模式不能適應刑事訴訟和庭審方式的改革。因此,通過對幾年來實踐的總結,探索出成型的辦案模式予以推廣,會對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實行產(chǎn)生積極的作用。結合本院實際,筆者認為,目前應實行”搭檔”制辦案模式,即:每個辦案小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和一名助手組成,助手可以是檢察員、助檢員或者是書記員,助手不獨立承辦案件,本辦案小組的案件由主訴檢察官依法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由主訴檢察官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明確界定主訴檢察官的職權,真正“還權”于主訴檢察官。
有些檢察機關明著放權,暗地收權,主訴檢察官在行政、業(yè)務上仍受科長領導,案件件件請示、匯報、討論,使主訴檢察官的制度形同虛設,但是否所有的公訴權限一律下放,主訴檢察官的權力應如何界定,其與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職權如何界定,一直是理論界探討,實踐中苦惱的難題。筆者認為,應將主訴檢察官的職權分為決定權和建議權,享有的決定權有起訴權、退補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權、延期審理權、口頭糾正違法權;建議權有:追究漏犯、漏罪的建議權、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權、撤回起訴和提請抗訴的建議權、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處理建議權。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放權和監(jiān)督是完善主訴檢察官制度最為重要的,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保證主訴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是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成敗的關鍵,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證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結合現(xiàn)有的實踐經(jīng)驗,對主訴檢察官的監(jiān)督有以下形式:
1、法律文書的備案審查制,即:訴前由科長、主管檢察長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綜合報告予以審查,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訴前糾正;訴后將判決、裁定書、對判決的審查意見書報主管檢察長審查,以便審查主訴檢察官辦案質量。
2、設立督導室專門負責監(jiān)督工作,督導室以檢察委員會成員為主,對主訴檢察官的辦案質量、辦案紀律、政治表現(xiàn)、業(yè)務素質進行綜合監(jiān)督。可采取臨時個案抽查和定期全面檢查為主的制度,具體方式可采用書面監(jiān)督檢查和跟蹤庭審相結合的方式。
3、采取案件質量評估制,確定一定的質量標準后,先由主訴檢察官根據(jù)具體標準對自己承辦的案件進行評估,確定案件質量標準,再由檢察委員會設立的專門機構予以審定,從而確定主訴檢察官所辦案件的質量。
六、考核制度與獎懲機制相結合。
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同時建立配套的考核制度,可采取年終考核辦法,對主訴檢察官本年度所辦案件數(shù)量、質量、出庭情況、業(yè)務能力、辦案紀律等全面考核,并將考核的結果與獎懲機制掛鉤,作為獎懲、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jù),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主訴檢察官應當取消其主訴檢察官職權,對工作中有較輕失誤的,應予以減免津貼的處理,從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優(yōu)勝劣汰的激勵競爭機制。
檢察官出庭訴訟的用語規(guī)定
第一條出庭支持公訴,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實現(xiàn),能夠保障改革開放和經(jīng)濟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chǎn)權利。
第二條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guī)則》、《公訴人出庭行為規(guī)范》、《檢察官出庭公訴規(guī)范用語》等規(guī)定,規(guī)范自身的公訴行為。
第三條公訴人在履行出庭公訴職能過程中,應加強指控犯罪效果,同時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guī)范用語,體現(xiàn)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關懷。
第四條不應誤用自稱及對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的稱謂。
舉要:使用“我”自稱,稱被告人為“犯罪嫌疑人”、“犯人”,稱被害人為“受害人”,稱獨任審判員為“審判長”等。
辨析: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對獨任審判員應稱“審判員”、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分別稱“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統(tǒng)稱“合議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時應當稱“審判長”;當某階段活動完畢或發(fā)表公訴意見時應當稱“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在訊問中,對被告人應當稱“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稱“你”;公訴人可以自稱為“公訴人”或者“本公訴人”。
第五條不得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語言。
舉要:“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會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你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XX罪,現(xiàn)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不管你如何解釋,你都已經(jīng)構成XX罪”等。
辨析: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也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公訴人在法庭上應當通過事實、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妄下定論或者一味要求被告人認罪。
第六條不得剝奪或妨害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舉要:“你沒有權利要求公訴人回避”、“都在開庭了,你就不要再找律師幫你辯護了”、“這么晚了,你就別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了”、“事實都已經(jīng)擺在這里,你還有什么好說的”等
辨析:刑訴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各訴訟參與人享有各自不同的訴訟權利。
第七條不得對被告人或辯護人使用人身攻擊性、侮辱、諷刺、譏笑、挖苦、粗魯、漫罵等語言,不得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fā)生爭吵甚至打罵等行為。
檢察院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定的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jīng)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和監(jiān)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huán)節(jié)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并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guī)劃的意見,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guī)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xié)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xié)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tǒng)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劃和指導檢察系統(tǒng)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xié)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qū)間的個案協(xié)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審批院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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