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對象都有哪些
當今社會,有的人為了賺錢而違法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事項,從而觸碰到了非法經營罪,但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對象是有規(guī)定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非法經營罪的對象,希望能幫到你們。
非法經營罪的對象
一、擾亂商品市場管理秩序之非法經營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許可經營的物,而不僅僅是限制買賣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所謂限制買賣的物品, 是指依法規(guī)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 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及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這類物品主要包括煙草專賣品、食鹽、外匯、金銀及制品、貴重藥材等。所謂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對其流轉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轉的物。這類物主要包括:
①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 如礦藏、水流等;
②非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主要包括:a .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b .軍用武器、彈藥、毒品、麻醉藥品等;c .黃金及其制品;d .文物;e .淫穢的書刊、磁帶、錄像帶。
小編認為, 上述兩類物品均不能準確界定非法經營罪的對象范圍。唯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許可經營的物才能較好地涵蓋非法經營罪對象范圍, 與限制買賣的物品相比較, 其范圍要寬;限制買賣的物品與民法意義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較, 限制買賣的物品范圍又要廣。
二、擾亂金融市場管理秩序之非法經營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
我國刑法修正案已明確將“ 未經有關主管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及保險業(yè)務” 規(guī)定為非法經營罪的第3 項。因此, 證券、期貨可以成為非法經營罪的對象是沒有疑問的。然而保險業(yè)務是否是此罪的對象, 卻不無疑問。行為能否成為犯罪對象, 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對象? 對于這些問題, 理論界雖已有通論, 但長期以來也有不少聚訟。有論者認為, 行為不能成為犯罪對象,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對象。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因此, 保險業(yè)務可以是非法經營罪的對象。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將客體分為行為客體與保護客體, 分別相當于我國刑法理論的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其保護客體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于犯罪構成無實際意義。借鑒這一理論, 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犯罪的行為客體為保險業(yè)務, 保護客體為金融市場秩序。
三、擾亂外匯市場管理秩序之非法經營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外匯
外匯是國家的主要儲備, 是用于國際支付的主要手段?!稕Q定》明確規(guī)定, 在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 情節(jié)嚴重的, 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擾亂著作權管理秩序之非法經營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出版物
《審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 條及第15 條明確規(guī)定, 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侵害著作權以外的非法出版物, 情節(jié)嚴重的;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業(yè)務, 情節(jié)嚴重的, 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擾亂國家經濟管理制度之非法經營行為所指向的對象
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體現了國家維護經濟安全的基本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 國家的經濟安全逐步處于十分重要地位, 因此,前述證件禁止買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地其他經營許可證及批準文件, 體現了國家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要求。這類證件主要包括:食鹽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等。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第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yè)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yè)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第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yè)務的規(guī)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yè)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第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五、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9、1),對在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23日、),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12、25),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行為也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24),對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涉及港澳臺電信業(yè)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11),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yè)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11),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fā)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是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1、4、18),對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qū)電信業(yè)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2、2、11),對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電信業(yè)務或涉及港澳臺電信業(yè)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8、23),對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羅侖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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