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公證機構根據(jù)國家的授權,依法辦理公證事務,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有哪些,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國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1、證明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行為。證明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項業(yè)務。常見的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各種經濟合同。主要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各種租賃、承包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等;
(2)各種民事協(xié)議。如贈與,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約定,賠償,民間借款,贍養(yǎng)、遺贈撫養(yǎng)等協(xié)議;
(3)收養(yǎng)和認領親子;
(4)繼承;
(5)各種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委托、贈與、聲明、承諾等;
(6)包括招標投標、拍賣、抽簽、搖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shù)人參加的現(xiàn)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除法律行為之外,對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有一定影響的客觀事實。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學歷、經歷、職稱、身份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或作用的文件、證書、各種文字材料的總稱。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有: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董事會決議、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公司章程、各種表格、記錄、紀要等。
4、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zhí)行效力
按照有關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對經過公證的,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并有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zhí)行意思表示的,無疑義的債權文書,證明其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文書中所規(guī)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5、保全證據(jù)
即公證機構應當事人的申請,在訴訟發(fā)生之前對可能滅失、毀損或以后難以收集到的證據(jù),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動。
6、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如果由于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其給付義務時,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提交于公證機構,而后由公證機構轉交于債權人的行為。隨著市場的逐步發(fā)展,目前的提存已經突破了上述傳統(tǒng)的提存概念。在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交易中,如果規(guī)定了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債務人才給付標的物時,當事人可以約定,預先將給付標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證機構,待條件具備時,再由公證機構將給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
公證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1、法定證據(jù)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2、強制執(zhí)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律師可以做公證嗎
律師是不能做公證的,律師的公證也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公證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公證機關進行,而律師可以對一些民事活動進行見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八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yè)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2.房產公證的范圍
我國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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