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有必要嗎
有些繼承人因為一些情況會放棄自己的繼承權,通過寫一份繼承權聲明書就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了,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的內容。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的情況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
放棄繼承權的程序和注意問題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
我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女兒),身份證號碼:*****,我的父親是***。母親是***。我的父親(母親)于***年**月***日在***死亡。我的父母共生有*個子女,分別是***,***、***,別無其他子女。我的爺爺(外公)***、奶奶(外婆)***、***(生存情況),我父親(母親)生前無遺囑。依據我國 《繼承法》規(guī)定,我是父親(母親)***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產權證明)享有合法繼承權?,F經我慎重考慮,特在你們公證員面前發(fā)表聲明如下:我自愿放棄我父親(母親)上述遺產的中我的繼承權,決不反悔。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月日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有必要嗎
上一篇:辦理出生公證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