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預約金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在購房的時候,我們的需要繳納一定的預約金。那么,購房預約金繳納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購房預約金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到你們。
購房預約金注意事項
(1)預約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預約金條款;
(2)應當在預約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預約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預約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預約金和預付款的區(qū)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預約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fā)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預約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預約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預約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預約金協(xié)議的陷阱
1、條文中雖有“預約金”字樣,但開發(fā)商不會明確注名為“何種定金”,而是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的內容直接或變通列入合同,如較多的一種說法是:乙方(購房者)應在簽訂此協(xié)議(通常為訂購、預訂、認購協(xié)議)的同時交定金(若干),以作為雙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擔保。這樣的詞句,乍一看來,購房者發(fā)現其不公平的約定是相當難的。
2、協(xié)議的名稱并不常用預約金協(xié)議,而是采用較為中性的詞,如“訂購協(xié)議”,“認購協(xié)議”,“預訂協(xié)議”等等。協(xié)議是何種名稱并不重要,關鍵應看協(xié)議內容。有些購房者單純憑協(xié)議的名稱來判斷協(xié)議的法律特性,這是不可取的。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預約金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為當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預約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將預約金返還買房人。從此條的規(guī)定來看,定金的處理究竟以何種方式主要還是看雙方的約定。這也與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
3、為了使協(xié)議特別是《補充協(xié)議》更加“合理化”。開發(fā)商通常還在前述兩類情況的基礎上加上補充性或解釋性的文字,如:乙方(購房者)在簽訂此“預訂”(或認購或訂購)協(xié)議時,已確認對甲方(開發(fā)商)的房屋買賣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協(xié)議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釋及說明。
購房合同中會出現的四種“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fā)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xié)議后,準備進一步協(xié)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xié)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yōu)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認籌金——“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yōu)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yōu)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后與開發(fā)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fā)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但是“認籌金”的實質作用是開發(fā)商在開盤前得到的大筆資金并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fā)商的燃眉之急。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么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于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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