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不計算加班費合不合理
有的職工因為工作的原因是會經(jīng)常出差的,那出差有沒有加班費的?不給加班費合不合理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出差期間不計算加班費合不合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出差期間不計算加班費是否合理
員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
1、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的情況。
有些情形下,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 遲于標準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fā), 早于下班時間回程。 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出差補貼的, 不論長短程, 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 都應當按照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給予出差補貼, 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
2、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但不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的情況。
以標準工時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為前提, 例如用人單位安排某員工前往連云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chǎn)品質(zhì)量。 該員工于當日14點從蘇州前往連云港, 當晚住宿于連云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應商處檢查產(chǎn)品質(zhì)量, 并于該日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假設兩地的公路單程時間是6小時, 該員工檢查產(chǎn)品質(zhì)量只需1小時 (以上時間假設為已有客觀證據(jù)證明) 。 用餐和休息時間員工可自行安排。 那么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是否應當計算, 應當如何計算?
個人認為, 雖然該員工實際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只有1小時, 但由于在途的12小時是為提供工作服務所必須的程序時間, 該在途時間也應核算為工作時間。 故該員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時間工作時間是13個小時, 其中從當日14:00-17:30的3.5小時在途時間、次日1小時的服務時間和6小時返程的在途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于當日17:30后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支付150%的加班費。
3、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且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的情況。
某員工于周五14點從蘇州到連云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chǎn)品質(zhì)量, 于周六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其他假設條件同前例。 這樣的情況下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同理, 該員工從周五14:00-17:30的在途時間為正常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額外工作, 對于周六的1小時服務時間和6小時在途時間為雙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應分別支付150%和200%(無法安排補休) 的加班費。
4、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 但在途時間又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情況。
按照前述第 (三) 項實際已經(jīng)明確, 在途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 區(qū)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于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5、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 但出差期間跨越雙休日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的情況。
在該情況下, 由于出差所跨越的雙休日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員工并未提供勞動, 也就是說該日員工并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這種情況下,員工并不是加班, 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6、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情況。
毫無疑問, 此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當區(qū)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于服務時間和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關于加班費的法律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shù)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shù)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shù),今年中國節(jié)假日調(diào)整后的月計薪天數(shù)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shù)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yè)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shù)。
此外,對于經(jīng)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如何追討加班費
員工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可以到下列調(diào)解組織申請調(diào)解:(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diào)解組織;(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diào)解職能的組織,目前這方面的申請人數(shù)較少。
第三、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睢?/p>
第四、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審理追討加班工資案件的做法?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在審理勞動者加班工資案件中,一般采取嚴格審理態(tài)度,也就是對于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要求比較高,按照我們代理案件所總結的經(jīng)驗來看,主要有下列三點:
1.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這個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紀錄單等,單位能認可的一些事實證據(jù)。
2.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是由單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審批表,加班通知單,加班確認書等。
3.勞動者需要證明加班計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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