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費發(fā)放規(guī)定是什么2017年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2017年是怎么發(fā)放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加班費發(fā)放規(guī)定是什么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關于加班費的發(fā)放規(guī)定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在不同情況下加班,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加班費都是不一樣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相應加班費給職工,是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2017年公司拖欠加班費怎么辦
1、一般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內自由約定合理的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2、用人單位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tǒng)計,并有勞動者簽字確認,聲明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tǒng)計為準。
3、考勤制度應與加班制度相呼應,且用人單位保存考勤記錄不得少于2年。
4、工資單上明確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公司給予加班的員工加班費本就是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公司卻拖欠加班費,很明顯公司這樣做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再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知道該如何處理。
2017年追索加班費的時效計算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勞動爭議的時效為60天,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天,員工未提起仲裁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員工工資的,沒有60天的時效限制。但用人單位曾明確書面通知員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員工應當自收到該通知后60天內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這里講的追索加班費的時效是指在勞動仲裁中的時效。2008年新法出臺后,對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加班費發(fā)生爭議的,已經沒有時間限制。但是若勞動關系終止,則追索加班費的時效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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