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計算公式是什么
加班已經是社會上常見的問題了,按理說來說,一般加班都是有加班費的,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勞動法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fā)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勞動法加班費的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guī)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jié),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fā)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guī)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xù)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fā)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guī)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fā)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yè)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yè)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zhí)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fā)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fā)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津貼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于不同法律規(guī)范的范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在對公司加班費計算的時候,公司不能與員工格外約定加班費的標準,更加不能擅自更改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費標準,只能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來計算加班費數額,這樣才能不損害員工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也是不能用加班津貼來代替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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