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都有哪些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同情況的加班時間就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法,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都有哪些計算方式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是3200元/月,則你每日的標準工資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天÷8小時).相應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資每小時為28.68元/小時(19.12元/小時×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時之外)加班工資每小時為38.24元/小時(19.12元/小時×2),節(jié)假日(包括勞動節(jié)3天,國慶節(jié)3天,元旦節(jié)1天,春節(jié)3天) 加班工資每小時為57.36元/小時(19.12元/小時×3).注意!因為節(jié)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節(jié)假日加班的話,你一天的總工資應當是日標準工資加上加班工資,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勞動節(jié)每天加班8小時,則你在勞動節(jié)的每天總工資是611.84元(19.12/小時×8小時+57.36元/小時×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時×3).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仍然以例2為準,你所在崗位經過勞動局的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周期是一個月,在5月份,你的總工作時間是234小時,其中勞動節(jié)加班24小時,則你的加班時間是66.6小時(234小時-167.4小時).你在勞動節(jié)的加班工資則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時的加班工資為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仍然以例2舉例的標準工資計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時間為24小時,則單位應當支付你加班工資1376.64元(24×57.36).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例如你所在單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單價是3元,單位制定的定額是每天12件(注意! 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資應當是4.5元,休息日應當為6元,法定節(jié)假日9元.
同時請注意,最低工資制度適用于所有員工,不論其采用何種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小時最低工資。例如,一個員工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1月30日在龍崗的一個工廠里面做成衣,每件單價1.2元,工廠的勞動定額是每個小時做3件,那么,這個工廠就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個員工的工資,因為他的時薪只有3.6元(1.2×3),低于龍崗地區(qū)這個時段的最低工資4.31元/小時的標準。
凡是單位沒有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都屬于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改進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點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為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加班費的倍數(shù)規(guī)定
(一)8 小時外加點:根據(j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根據(jù)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guī)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jié),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班工資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所以,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在 2008年5月1日之前,勞動爭議的時效為60天,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天,員工未提起仲裁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員工工資的,沒有60天的時效限制。但用人單位曾明確書面通知員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員工應當自收到該通知后60天內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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