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加班的加班費是有多少
我們都知道加班是有加班費的,而且國家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那深圳加班的加班費是有多少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深圳加班的加班費是有多少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深圳加班的加班費是有多少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shù)。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guī)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hù)÷21.75天×300%×加班天數(shù),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hù)÷21.75天×200%×加班天數(shù)。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后,還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費,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
加班費的支付基數(shù)
對于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shù)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竟べY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采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shù)的法律依據(jù)是勞辦發(fā)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guī)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shù)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xiàn)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guī)定執(zhí)行;
2、按照地方規(guī)定執(zhí)行。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qū)有自己的規(guī)定。廣東省就有特殊規(guī)定。具體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資”。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金、津貼、補貼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呢?《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更是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
不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法律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該規(guī)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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