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都會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那么,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有哪些呢?為此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推薦了一些離婚分割的具體方法,歡迎大家參閱。
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
夫妻間商品房權屬的分割問題不外乎以下四種情況: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于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三、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3、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shù)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作出的詳細解答。根據上文可知,依據房屋性質不同,當事人能否分割房屋或分割多少房產的結果也有所差異。如果你對分割離婚房產還有其他疑問,你可以到我們華律網站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解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guī)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qū)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櫋?/p>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shù)?,不予支持?/p>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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