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立法強制收留流浪兒童問題
隨著乞兒被虐事件的不斷披露,暴露出他們的來源,有的是身體有殘疾或其它原因被遺棄、有的是被偷、被搶、被拐賣,還有為數不少的賣嬰事件。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不應該立法強制收留流浪兒童問題,希望大家喜歡!
不應該立法強制收留流浪兒童問題
流浪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的兒童群體,生存權利時刻受到威脅。他們衣衫襤褸,浪跡街頭,流浪的生活使他們失去了本應有的健康成長的權利。他們沒有正常的休息場所,街頭、車站、大橋下等地方便是他們的棲身之處。他們無法保證基本的人身安全,經常會遇到被同伴以及成人流浪者欺負、剝削的情況?;蛟S起初流浪是為了找一份工作維持生計,但是一份謀生的工作實在太難尋找,迫使他們選擇流浪社會;抑或找到了工作,但卻由于過度勞累而選擇了放棄,成為無勞動無保障的社會閑散人員。為了生存,他們走上了偷盜、搶劫的道路,有的則是被犯罪份子利用,成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
救助,也許是解決困境的一條出路。
深圳特區(qū)成立二十七年,外來無戶籍的流動性人口占了80%以上,無論是熙攘的街頭及天橋上、商場外、廣場旁,經常發(fā)現有衣衫襤褸的兒童,伴隨有肢障或智障,他們或者在乞討,或者賣藝、或者追著過路的大人賣花,有的有大人陪伴,更多的是獨自踟躕在街頭巷側。
從歷年來發(fā)生在深圳的相關新聞報道中發(fā)現,這些兒童大部分不是跟隨自己的父母出來行乞。隨著乞兒被虐事件的不斷披露,暴露出他們的來源,有的是身體有殘疾或其它原因被遺棄、有的是被偷、被搶、被拐賣,還有為數不少的賣嬰事件。面對這些殘酷的事實,我們
發(fā)現,對“流浪兒童”的定義已經需要改寫,他們有一部分是被迫到深圳“流浪”,成為無良成人手中的生財牟利工具,有的更是長期遭受非人道的虐待,隨時有生命之虞,本月在深
圳電視臺報道的3歲男童被切睪受虐致死慘案,就是一個例證,說明兒童們的生存權在深圳并不能得到正常的保證,這些惡性事件,成為深圳構建和諧社會的黑影。
假設這些“流浪兒童”能長大,他們必然伴生強烈的陰暗心理和非正常謀生手段,無法成長為一個具有正常社會屬性的成人,而作為社會的隱患,直接威脅社會的安全安定。這一點,在國內已經引起政治家們、社會學家們及其他有識之士的重視,在深圳特區(qū),有組織的外來青少年違反治安條例和犯罪的案件高發(fā),一定能夠程度上能說明這個問題的嚴重程度。
因此,有必要從源頭抓起,防范深圳成為利用兒童非法牟利的樂園。
目前,根據既有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規(guī)和長期執(zhí)行的現狀看,僅有這些條例,無法保護到生活在深圳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尤其他們的生存權,尚未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所以,我們提議人大對此加以立法,以強制性的執(zhí)法手段,救助外來流浪兒童,落實其生存權保障問題。具體提議如下:
一.由政府倡議,全市各界動員起來,關注流浪兒童的生存狀況,人人都有舉報的公民義務。運用傳媒力量,多角度宣傳兒童保護的權益。
二.加大公安機關對流浪兒童的解救力度,對于成人的、集體的偷搶、拐賣兒童案、虐待兒童案,除了打擊之外,必須負有防治及遏制的責任。
三.城管部門必須擔負強制性救助流浪兒童的責任,并落實到片區(qū)在班外勤執(zhí)法人員的個人,杜絕少年、兒童在外的乞討、賣花、賣藝等行為。
四.居民居住片區(qū)的安防范圍,必須擴大到兒童身上。居委會、街道辦、村委會等居民初級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須關注片區(qū)內兒童的生存狀況,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由政府出臺具體措施,每年撥款成立兒童救護基金:
1.承擔被救兒童在醫(yī)院門診的體檢費用;
2.設立流浪兒童救護站:
短期收留被強制性救助的兒童,兒童年齡段建議在初生兒至6歲幼兒間。設立后建議由民政部門負責其日常管理。救助站的財務狀況需向社會公開,接受市民監(jiān)督。兒童被救護后,視其身體狀況可送往兒童保護中心,或往福利院等待收養(yǎng)。救助站每年所需開支可多渠道籌集,例如由有愛心的企業(yè)冠名資助;救護站可向全體市民征集命名。
3.民政部門設立深圳救助兒童網站,被救護兒童單獨建檔,有利于外地丟失兒童家庭的找尋,并接受市民的捐助及監(jiān)督。
不應該立法強制收留流浪兒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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