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立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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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立法體制
執(zhí)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執(zhí)法的特征:
1、執(zhí)法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或經(jīng)國家行政機關授權、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
2、執(zhí)法是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組織和管理,直接或間接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3、執(zhí)法是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采取的行政行為。
4、執(zhí)法是行政機關直接同相對人之間形成法律關系的行為。
5、執(zhí)法行為,具有國家強制力。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
6、行政執(zhí)法是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續(xù),是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司法獨立原則
答:關于司法的解釋,在有些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司法、司法權和司法機關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權和立法機關,也有別于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或法院,司法權即審判權或法院的職權,司法即審判。
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jù)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主要包括司法獨立、審判公開、程序公開、審判制度等四個方面。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義。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異同
答:2、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并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fā)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他們的區(qū)別主要是: (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guī)。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guī)定,然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后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guī)則。
(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
當代中國立法的特征
答:普遍性(普遍適用),強制性(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規(guī)范性以法律條文等規(guī)范性條文表現(xiàn)),反復適用性(可以反復適用),可操作性(可以具體操作,適用于具體案件),公開性(公開發(fā)布為人所知),預防性(預防犯罪),嚴格程序性(制定程序和實用程序嚴格),指導性(指導人們的生活),滯后性(法都是滯后的,現(xiàn)有行為才有調整行為的法)
法的特征有以下幾個: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社會規(guī)范;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guī)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guī)范; 4、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guī)范; 5、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程實現(xiàn)的社會規(guī)范
法的特征有如下五個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guī)范;3.法是具有普誼性的社會規(guī)范;4.法以權利義務為內容;5.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定程序保證實現(xiàn)的不同的社會規(guī)范,其實施的方式是不同的,法體現(xiàn)了國家的意志,從而法的實施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