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補償的規(guī)定是怎么樣
法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年假補償的規(guī)定是怎么樣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年假補償的規(guī)定
對于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與社會保險一樣是員工的法定權利,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實施多年,實踐中還是不盡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誤解。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故員工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員工全部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本案中所謂“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如果某一員工在數個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已經超過二十年,故應當享受兩周的年休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該理解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實踐中很多單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單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這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關于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按照此規(guī)定,如果員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該1天上班公司應支付3倍工資,但由于員工當天的工資,在當月已經正常發(fā)放了該1天的工資,所以在員工離職時,單位還需要另支付2倍工資的差額,總計就是該1天上班,單位支付3倍工資。另《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根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的工資報酬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付出給予的工資報酬,與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沒有關系,兩者沒有交叉重疊關系,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與勞動者是否加班沒有必然關聯(lián),所以不應該扣除。
法定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休法定年假能不能扣獎金
近日,某公司員工小姜向本報咨詢:“又快到年底了,我的10天帶薪年休假還沒休。如果休年假又擔心公司扣獎金,請問公司如此扣獎金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
原來,小姜的同事老程曾按規(guī)定休帶薪年假15天。當年,老程因多休息1天未達到公司出滿勤的要求,6000元全勤獎被扣。小姜算了算,她如果把10天年假全部休完,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公司說只是扣獎金沒有扣工資,所以不違法,這不是變相剝奪員工休假的權利嗎?”小姜說。
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石律師。石律師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以法律形式明確職工的工資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響。
小姜所在的公司以扣獎金不是扣工資為由答復員工是沒有依據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依據此規(guī)定,小姜等應獲得的滿勤獎屬于工資范疇,其工作單位不應因員工依法休帶薪年休假而減少員工的工資收入,其中包括獎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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