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單位是否還能享受年假2017年
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工作一定時限的,是可以帶薪休年假的,但職工更換單位也是職工的權利,那2017年假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更換單位是否還能享受年假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更換單位是否還有年假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shù)根據(jù)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針對跳槽,《辦法》亦有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但由于法規(guī)規(guī)定得不甚明確,使得業(yè)界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有著三種不同理解。一種是以前曾在某單位做滿12個月就可,前后兩份工作之間可以不連續(xù);第二種,12個月須是本單位工作時間;第三種,則是前后兩份工作不間斷,連續(xù)滿12個月。三種理解在實際操作中都有執(zhí)行。
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請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準,事后,老板往往以勞動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請為理由,認為勞動者自動放棄休假的權利。實際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完成的。簡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主動提出休年休假書面申請才能啟動。即使勞動者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勞動者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視為勞動者自行放棄年休假,但同時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不準休年假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員工年假不休是要支付工資補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怎么辦?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員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具體怎么計算?月工資如何折算為日工資?根據(j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么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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