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臨界點應該是如何計算
我國的2011年9月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了年終獎有臨界點,那臨界點應該怎么避免呢?年終獎應該怎么計算?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臨界點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臨界點的計算
2011年12月4日傍晚,中國農(nóng)業(yè)大學經(jīng)濟管理學院副教授葛長銀發(fā)了一條微博,“請大家注意年終獎臨界點,寧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并舉出例子,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么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按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同理,54001元的年終獎比54000元多納4950.2元;發(fā)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4390.25元;發(fā)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19250.3元;發(fā)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30250.35元;發(fā)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88000.45元。
這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首次發(fā)放年終獎,因為稅法“盲區(qū)”的存在,新個稅下的年終獎或遭遇“得不償失”的尷尬。
問題產(chǎn)生的本質(zhì)是數(shù)學計算方式有誤,應納稅所得額是按全年計算的,稅率是按每月計算的,速算扣除數(shù)卻是按照每月計算的,相當于少減了1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shù)。
稅務方面的專家表示,年終獎的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來計算。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適用稅率可以這樣看,應繳稅所得除以12(一年12個月)之后的結果根據(jù)稅率表來查,具體算法分兩種,取決于獲年終獎時的當月工資收入是否大于個稅起征點3500元。
六個盲區(qū)
稅務專家測算發(fā)現(xiàn),個稅法2011年調(diào)整后,年終獎的六個新“盲區(qū)” 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 -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鑒于此,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發(fā)放年終獎應該盡量避開這些區(qū)域。
年終獎個人稅計算公式
根據(jù)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高于3500元
如果當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適用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稅率根據(jù)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shù)確定。例如如果年終獎不超過18000元,除以12每月不超過1500,則適用稅率為3%(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見表2)。舉例,如果您當月工資所得收入超過3500元,又獲得8000元年終獎,那么應該繳稅:8000×3%-0=240元。如果您獲12000元年終獎,那么應該繳稅:12000×3%-0=360元。
低于3500元
如果在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則要先算應納稅所得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然后再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12,用所得結果根據(jù)表2找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第三步算要交多少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舉個例子,如果當月工資所得為2000元,又發(fā)了10000元年終獎,則可先算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2000)=8500元,再算適用稅率,8500÷12=708.33元,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為0。所以年終獎應繳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500×3%-0=255元,與當月工資所得超過3500元的人相比,獲得1萬元年終獎可少交45元稅。
年終獎的法律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zhì)是什么?
答: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tǒng)計局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范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zhì)。
二、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并未強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fā)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jīng)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fā)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jù),比如規(guī)章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jù)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jù)。
四、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規(guī)定勞動者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為12月31日)才能 獲得年終獎,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fā),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對此亦做了明確規(guī)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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