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提單丟失怎么處理
在我們進行交易的時候,記名提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記名提單丟失怎么辦的內容,歡迎閱讀。
記名提單丟失補救措施
申請貨代出具新的提單,快遞給收貨人,方可以提貨。(具體保證金或時間是可以協(xié)商的)快遞公司一般是有不成文的霸王條款的,只能按提單背書的提出索賠,否則就是漫長的官司。
根據(jù)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 和 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jù)。據(jù)此推論,單據(jù)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lián)L嶝?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 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xù)?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 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一般而言,單據(jù)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jù)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 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guī)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 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根據(jù)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 和 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jù)。據(jù)此推論,單據(jù)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lián)L嶝?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 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xù)?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 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一般而言,單據(jù)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jù)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 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guī)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 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處理提單丟失后的問題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根據(jù)提單中收貨人欄的填寫方式,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收貨人欄中記載方式不同,提單的轉讓方式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guī)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提單在運輸和貿易中具有許多的功能,當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提單具有貨物收據(jù)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單還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將貨物交給真正擁有貨物所有權的提單的持有人是承運人的義務。在信用證貿易中經常會碰到已簽發(fā)的提單丟失的問題,承運人應綜合考慮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利益,正確對待提單丟失的問題。
有些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登報聲明原提單作廢,并提供保函以承擔重新簽發(fā)另一份提單的責任,同時有些承運人經常堅持在重新簽發(fā)的提單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單號)”及類似的批注,認為只有這樣做才能將目的港兩份正本提單提貨的風險轉移到托運人一方。帶有這種批注的提單又不被議付銀行接收,托運人為使承運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這樣既影響了托運人的正常結匯,也不利于保護承運人的利益。還有些承運人碰到這種情況則堅持要托運人提供銀行保函,而一般情況下銀行是不輕易出具保函的,結果不僅影響托運人的結匯,有時還會使該票提單過了議付有效期……。筆者認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辦法,應根據(jù)不同的情況而分別對待。
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只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信用證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是以托運人結匯、收貨人向銀行支付貨款贖單而轉移的。在收貨人贖單提貨前,托運人更有權力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托運人已經聲明原提單作廢的前提下,只有向開證行付清貨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才能真正擁有貨權,而未付清貨款時,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到提單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丟失的提單,則肯定不是從銀行贖單得來,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單持有人,也就無權向承運人主張貨權。
如提單在托運人結匯之前丟失,此時提單通常只是一種貨物收據(jù)。若托運人因提單丟失而要求重新簽發(fā)提單,承運人應首先要求托運人按照符合當?shù)胤梢?guī)定的形式(如在當?shù)刂饕獔罂沁z失作廢聲明,并得到書面證實等)使該提單作廢,同時出具保函承擔相應責任,承運人重新簽發(fā)的提單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單號,但至少應使前后兩套提單有明顯的區(qū)別,在卸貨港能易于識別,并及時將重新簽發(fā)提單的內容通知卸貨港代理和其它有關方將相關的其它單證作相應更改。然而現(xiàn)在有些承運人在重新簽發(fā)提單時,不僅使用原提單的提單號,而且其它內容也與原提單相同,這樣一票貨物就有兩份相同的提單,承運人既然要求托運人登報聲明原提單遺失作廢,卻仍簽發(fā)與之相同的提貨,這樣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給目的港交貨時留下了隱患,這是對承運人及貨方都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目的港有可能出現(xiàn)兩套相同的正本提單,如果承運人輕率的將貨物交給非善意的提單持有人,以后承運人必將面對真正善意的提單持有人的質詢……。所以如果簡單的重新簽發(fā)與原先的提單相同的提單,不是保護承運人利益的好辦法。
若重新簽發(fā)的提單與原提單有所區(qū)別,卸貨港交貨時則不存在上述問題,如持前者去提貨則可,若持后者提貨,則可要求來者提供開證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則不予提貨。所以需要提供銀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單的提貨人,而不是托運人,真正的收貨人已經向銀行付清貨款,要銀行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對容易。這樣做較穩(wěn)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貨港二次正本提單提貨的發(fā)生,也可以保障托運人的利益。
若提單在托運人結匯后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簽發(fā)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與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根據(jù)不同的情況也應作不同的對待:
在記名提單下,記名提單按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是不可轉讓的,即收貨人是固定的,如托運人要求不憑正本提單提貨的風險相對較小(例如在美國)。此時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保函和發(fā)貨人同意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后,可以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如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收貨人由于提單丟失而不能憑正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后,應要求收貨人出示原承運人所簽發(fā)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yè)發(fā)票、商業(yè)合同和裝箱單等單證以審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如果收貨人委托代理提貨,還須檢驗其是否有授權委托。卸貨港代理同時應要求收貨人提供由一流銀行(國內為中國銀行及其市級分行、中國人民銀行下屬各商業(yè)銀行及其市級分行;國外為當?shù)匦抛u良好的銀行)簽發(fā)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格式保函,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lián)系提單上的發(fā)貨人,取得發(fā)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同意將該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
鑒于提單在傳遞過程中丟失(或被盜)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象,那么重新簽發(fā)提單或無單放貨是在所難免的,如何在確保承運人利益的同時,保障托運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綜上所述,如提單在結匯前丟失需重新簽發(fā)時,承運人應首先要求托運人通過法律手段使原提單作廢,同時出具保函承擔責任。承運人重新簽發(fā)的提單不論是否使用原提單號,但一定要使前后兩套提單能明顯區(qū)別開來,在卸貨港如收貨人出示丟失的原提單要求提貨時,則承運人應要求出示開證銀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交付貨物,既保障了承運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運人在丟失提單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記名提單的風險
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因為在許多國家里,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就象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 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愿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guī)定為:TO ORDER 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一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 所以只收30%貨款,且后T/T 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客戶如果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 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在國際經濟法上,記名提單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承運期間貨物所有人的利益,減少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導致的損失。但另一方面,記名提單的靈活性較之其他的提單方式應該是不足的。因此,記名提單在運用中要結合實際的需要。
記名提單丟失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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