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審查招聘員工健康狀況有哪些風險
企業(yè)人事部門在招聘員工的時候要求員工介紹一下自己的情況,也要有其他的審查,避免一些麻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未審查招聘員工健康狀況有何風險的內容。
未審查招聘員工健康狀況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便醫(yī)療期屆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嚴格限制,《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如果在招聘時不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而導致體格不健康的員工進入公司,那么用人單位事后將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招聘員工的法律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如實物。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聘員工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風險
由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找用勞動者時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沒有告知或不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 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就有可能構成欺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欺 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 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 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審查招聘員工健康狀況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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