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幾種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哪些權利,現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解答剝奪政治權利剝奪哪些權利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的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xù)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fā)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群
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guī)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幾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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