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法律特征
在生活中,人們都會將自己的積蓄投資到網絡中,而近幾年非法集資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因此,在法律上,對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希望能幫到你們。
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fā)、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yōu)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guī)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yè)的“業(yè)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yè)或進行捐贈;雇傭業(yè)務員竄入社區(qū)散發(fā)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yè)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yè)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fā)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2)公司、企業(yè)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yè)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fā)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fā)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yè)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00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fā)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fā)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 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qū)別則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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