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擁有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拘役,是在短期之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行為,而在法律上,對拘役的特征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拘役的特征,希望能幫到你們。
拘役的特征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qū)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qū)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拘役執(zhí)行的法律條例
我國《刑法》第42條規(guī)定:“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條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
第55條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第57條規(guī)定:“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guī)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拘役執(zhí)行的適用對象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guī)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guī)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guī)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于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也可以判處拘役。
拘役緩刑的相關規(guī)定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醉駕處刑并未排除在適用緩刑之外。
所以,符合上述條件,包括醉駕在內,可以或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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