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的法律手續(xù)都有哪些
軍人,在法律上是有特殊的保護的,因此,對于軍人婚姻,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那么,到底軍人離婚在法律上要如何辦理手續(xù)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軍人離婚的手續(xù),希望對你有幫助。
軍人離婚的手續(xù)
1、辦理現(xiàn)役軍人離婚手續(xù)中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辦理現(xiàn)役軍人離婚手續(xù)中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辦理現(xiàn)役軍人離婚手續(xù)中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xù)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guī)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去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fā)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guī)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guī)定包括:第11條:“現(xiàn)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12條:“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guī)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guī)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 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xiàn)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guī)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軍人離婚法院的管轄
一、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guī)定》第一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guī)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規(guī)定》沒有明確,但從《規(guī)定》第二條所表述的語言上,應該理解為給地方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即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孫佑海、吳兆祥、孫茜三同志撰寫的“《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認為:對于當事人一方為軍人,另一方為地方當事人的,賦予地方當事人以選擇權,就軍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審判和執(zhí)行。張印富律師亦支持此種觀點。故,依據《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規(guī)定》頒行后,《民訴意見》第11條是否還有效。筆者認為《規(guī)定》規(guī)定的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并未規(guī)定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二者不沖突,《民訴意見》第11條依然有效。
三、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guī)定》第四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qū)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說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qū)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軍人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guī)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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