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的實施措施是什么2017年
帶薪休假的是法定的休假制度,國務院明確提出落實職工的帶薪休假,那2017年有什么實施的措施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帶薪休假的實施措施是什么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帶薪休假的實施措施
盡管帶薪休假作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寫入《勞動法》,盡管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至今已經期滿5年,但對于很多員工來說,帶薪休假仍然只是“鏡中花水中月”。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一項調查中,50.4%的人直言所在單位不實行帶薪休假。
如今,國務院明確提出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休假,讓人們看到休假權全面落地的希望。不過,帶薪休假的落實,顯然不是數著指頭就能盼到的。實現這一目標,需要的不只是時間表,更要有路線圖。
帶薪休假落實難,從表面上看勞資雙方權利和地位不平等導致的。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缺乏話語權,擔心丟飯碗而不敢要休假。但從深層次來說,公權力支持力度不夠才是最重要因素。一方面,各級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織未能發(fā)揮應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層面,缺乏為勞動者爭取福利待遇的主動性;同時,執(zhí)法部門監(jiān)管嚴重不到位,盡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了相關處罰措施,但實施5年卻很少聽到有用人單位因不落實帶薪休假受到處罰。因此,帶薪休假要想夢想照進現實,就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制度保障。
其一,依法強制執(zhí)行。《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提出,“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如果僅僅是鼓勵,并不能真正樹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假權的尊重。帶薪休假作為法定權利,必須要有剛性支撐,依法強制執(zhí)行。正如清華大學假日改革課題組負責人蔡繼明所言,“任何剝奪職工帶薪休年假的行為都是公然違法,該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把它納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甚至一票否決。”
其二,細化相關規(guī)定。天下大事,必作于細。從實施情況來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尚有一些有待細化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條例規(guī)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有必要制定一個量化標準,比如規(guī)定為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五到十倍,從而讓違法成本清晰可見,既能保障勞動者權益,又能制約用人單位;同時,應休未休的比例應有上限,比如規(guī)定不得超過5%,防止機關單位將年休假工資報酬作為貨幣福利發(fā)放,增加財政負擔;防止企業(yè)通過利益交換贖買員工休假權,背離休假制度的初衷。
其三,監(jiān)管主動作為。必須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勞動者個體很難為帶薪休假向用人單位較真,需要相關部門和組織幫助其維權。在國外,如果雇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咨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眼下,我國各級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工會應充分發(fā)揮職能,主動介入,扮演好勞動者代言人的角色,幫助其討回公道。
2017年帶薪休假都有哪些
可休年假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企業(yè)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據此,條例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帶薪休假其它休假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guī)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guī)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guī)定。
帶薪休假特殊情況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監(jiān)督措施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yè)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jiān)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guī)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帶薪休假應完善配套措施
2015年以來,中國高層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為推進政策落實,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細則。但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帶薪休假已經開始趨于強制性,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yōu)等掛鉤,這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引發(fā)討論。
不言而喻,輕輕松松在家休假照樣可以拿工資、補貼,是每名工作人員求之不得的事;而辛辛苦苦來上班干活,不僅拿不到補貼,甚至還有可能被取消年終評先創(chuàng)優(yōu)的資格,則是大家都不情愿干的事。讓人感到蹊蹺的是,帶薪休假這樣打著燈籠都難找的好事,卻需要政府出臺硬性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究其原因是由于已經實行20多年的年假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執(zhí)行。早在1991年,國家就恢復年休假制度,隨后出臺的勞動法進一步明確了帶薪休假制度,但實際享受帶薪休假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并不是很多。
事實上,大多數沒有享受到帶薪休假權利的人,并非個個都是工作狂,不知道放松心情或不顧及身體健康。問題是,良好的愿望與現實生活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據媒體報道,唐先生是沿海某市經濟主管機關的中層干部,其有假難休的尷尬就頗具代表性。他已有20多年的工齡,按規(guī)定每年可以休假14天,然而自從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10多年來,他一次假也沒有休過。因為他是單位的業(yè)務骨干,平日里隔三岔五都要加班加點,雙休日也難得休息,根本沒有時間考慮休假的事情。更主要的是,不少人思維中都存有著加班加點努力工作的固有觀念,自己休假之后勢必會加重其他同事的工作負擔,所以很難開口提休假的事情。倘若別人又頂不上自己的崗位勢必又會影響工作,所以有些人這么多年壓根兒就沒有想過休假的事情。
毋庸置疑,一些地方政府出臺強制休假制度,其本意無非是確保應該享受帶薪休假的人員能夠真正享受這一權利,從而保障大家的休息權和身心健康。但這一利好的事情,執(zhí)行起來結果卻有可能出人意料,如在很多地區(qū)大多數應該享受的人并沒有因此獲得很好休息。究其原因,既是因為現行帶薪休假制度不夠細化,操作性不強的不足,也包括單位乃至整個行業(yè)的休假環(huán)境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制約因素,更有社會對于勞動者休息權缺乏應有尊重的傳統思維的桎梏。
應該說,一些地方政府以關心工作人員身體健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出臺強制休假制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僅有強制性規(guī)定,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的話,帶薪休假制度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而要讓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切實轉變廣大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觀念外,更主要的是應在進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細化和改進。如實行年度計劃安排、輪休、換崗、家庭成員休假銜接等制度。相信只要能給大家創(chuàng)造一個無后顧之憂,科學方便的休假環(huán)境,無需麻煩政府出臺此類強制性規(guī)定,帶薪休假制度就能夠得到很好地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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