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黨在選舉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表現為目前黨內選舉的有關具體條例還不夠健全和完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黨的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大家喜歡!
黨的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內選舉的民主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黨內生活中,個別領導者和領導機關變相操縱、包辦選舉的事情仍有發(fā)生,有的采用任命制或先任命后選舉的方式,以任命或變相任命的方式代替民主選舉。更有甚者,個別地方和單位的領導把正常的換屆選舉作為拉幫結派、培植親信、排斥異己的手段。使黨內選舉出現形式主義、弄虛作假、壓制民主等現象,這也成為一些人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黨在選舉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表現為目前黨內選舉的有關具體條例還不夠健全和完善,既有的一些條例規(guī)定也不明確或者不合理;其次黨內選舉過程中存在著很多不符合民主要求的現象。
在條例規(guī)定方面。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在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的過程中,加大了建立健全黨內選舉制度的工作力度制定頒布了一些條例規(guī)定,如《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1980年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1985年中組部下發(fā))、《關于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1988年中組部下發(fā))、《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1990年中央制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1994年)。這一系列制度的制定與實施,表明我們黨的選舉制度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問題在于,當前還沒有針對中央層面的選舉制度的相應規(guī)定;也沒有一部能指導全黨選舉工作的條例;還沒有制定與選舉工作相適應的任期制、免職制、辭職制和把免職等相配套的制度。即使出臺了的條例和措施,也常常因不夠完善,比如說不能覆蓋選舉工作的方方面面,不難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和要求;內容過于籠統(tǒng),很難操作等,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選舉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
1.黨內選舉的運作方式不夠透明、公開,存在人選內定、暗箱操作等現象,廣大黨員的基本權利落實不夠到位。
2004年全國黨建研究會的一項調查顯示,有56.4%的被訪者認為黨內權力運行沒有公開,29.8%的被訪者認為是表面公開而實質未公開。這嚴重損害了黨的權威、黨內民主的發(fā)展也受到質疑。與此同時,選舉中形式主義嚴重,對選舉的發(fā)動工作不夠重視,廣大黨員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受到限制。更有甚者,選舉中還存在為秘密填寫選票創(chuàng)造條件,在選票設計、投票座位、票箱收票等環(huán)節(jié)做手腳,嚴重影響了選舉的質量和效果。
還有學者指出,個別地方和部門存在以保證“組織意圖”、“做工作”為名行干擾選舉之實。在黨內以及人大的換屆選舉中,有關領導特別是選舉工作的組織者,往往為了追求選舉的“高票率”,確保“組織意圖”的實現,而千方百計去“做工作”,甚至派人到各代表團“盯著”,生怕有什么“閃失”,這使選舉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2.直接選舉的范圍相對過小,目前僅僅局限于基層。
選舉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它們都是選舉的重要形式。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應該包括這兩個方面。直接選舉可以使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選舉人的個體選擇與社會選擇的距離較小,因而被認為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民主方式。目前,直接選舉的范圍很小,層次很低,除總支和支部實行直接選舉外,甚至連基層黨委包括各部門的機關黨委,也幾乎都實行間接選舉,一般都是先選舉代表,再由代表選舉黨委。雖然在鄉(xiāng)鎮(zhèn)、村一級甚至縣、市一級的黨內選舉中,出現了一些直接選舉黨代表或書記的例子,但這些也僅僅局限于基層或試點而已。
3.差額選舉的范圍小、層次低,差額比例也不大,差額選舉流于形式或者變通為實際上的等額選舉。在中央一級,差額選舉只到中央委員;在地方一級,差額選舉只到,副書記和書記仍為等額選舉。而且,近幾年來差額選舉幾乎都是預選差額而非正式選舉差額。在預選差額選舉時,往往不實行“集中投票”,而是實行“分代表團投票”,這又使差額選舉打了折扣。在差額候選人的安排上還有搞“陪選”的情況,使差額實際上變成了“等額”。
差額選舉對于發(fā)揚黨內民主、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愿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黨早已有了充分認識并出臺了相關條例。十一屆五中全會就規(guī)定:“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于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1]《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20%?!吨袊伯a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20%。然而,在現實中,一方面差額選舉的比例很小,且只限于中央委員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的選舉中;另一方面,現行的黨內差額選舉還只處在“預選”階段。雖然如此小的比例便于選票相對集中,但卻難以給選舉人充分的選擇余地,不能充分發(fā)揮差額選舉制度的優(yōu)越性,也不利于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體現多數黨員或黨員代表的意愿。尤其是有些候選人不是黨員群眾或代表選舉產生的,而是組織上指定的。這樣的差額選舉只是一種形式。另外,現實中在差額選舉的執(zhí)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偏差。比如,按照有關規(guī)定,黨的基層組織的正職只要依法提出差額,就必須進行差額選舉。而選舉條例也規(guī)定:“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的選舉,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2]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地方就借此認為黨規(guī)對基層黨的正副職的等額選舉開了口子,從而將特殊變?yōu)橐话?,使差額選舉變通為實際上的等額選舉。
4.候選人提名制度單一。
所謂“提名”是指“選舉當局證明某人為某公職的合格候選人并將其姓名打印在官方選票上的主要法律程序”。[3]候選人的提名黨內選舉的起點,在黨內選舉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在候選人提名這一程序上不能保證民主,那么以后的程序再民主也不能保證選舉結果的民主性。所以,在黨的選舉中如何完成科學、民主的提名程序并確定候選人非常重要。
長期以來,黨內選舉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組織提名候選人一種渠道。一般而言,只要某人被提名,就是應當當選的。實際操作中,對于候選人資格條件的制定,多是以組織提名人選為模板;候選人的提名,往往也是上級指定的過多。甚至有些黨委為了保證侯選人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一味考慮年齡、性別、屆別等因素,人為設定侯選人條件,直接去“套”人選,從而使候選人產生方式不夠民主,存在搞形式、走過場等問題。這些都導致選舉人的選擇空間很有限,參選熱情和積極性也不高,甚至出現“厭選”情緒,嚴重影響了黨內選舉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而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黨員代表及干部,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必然會失去群眾基礎,進而也就失去了“代表性”。據對河北、內蒙等地的調查顯示,“知道”本選區(qū)黨代表是誰的占42.52%,“不知道”的(包括“沒聽說過”的)占52。7%,認為“是誰都一樣”的占4.29%。[4]由此我們看出,候選人提名制度的缺陷及影響。所以,為解決這一問題,要不斷建立健全黨員提名的有關操作規(guī)則。加大黨員提名的力度,保證候選人的“代表性”。
5.候選人介紹制度不夠到位。
在選舉之前,候選人的醞釀是一個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正確集中的過程。而要確保選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必須使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正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黨章》也規(guī)定: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
然而,在實際的選舉過程中,對候選人的介紹制度根本就不到位。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形式單一,簡單格式化。當前選舉中提供的候選人信息,只停留在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等一般性的簡歷階段,而不介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實績、家庭背景等全面的情況。這樣選舉人就很難了解候選人的德、能、勤等方面素質,不能形成全面綜合的評價,造成選舉中的選擇偏差,甚至誤差。二是就算有對候選人的介紹,也常常摻雜了領導的意圖。有些領導為了體現個人意志,常常在確定候選人之前就“定調子”,甚至搞“戴帽選舉”,這勢必影響選舉意志。三是選舉人和候選人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和交流,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這樣,一方面,選舉人不了解候選人;另一方面,候選人也沒有途徑主動介紹自己的情況,闡明自己的政見,從而造成選舉中的隨意性。
6.黨代會沒能發(fā)揮最高權力機關的職能和作用。
《黨章》規(guī)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5]這一表述,使黨內存在兩個并重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章》同時還規(guī)定了黨代會是同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決策機關和監(jiān)督機關。然而,實際來看,黨代會所發(fā)揮的職能和作用根本不到位,基本處于一種虛化狀態(tài)。對于一些黨內重大問題往往不是黨代會討論決定,而是由全委會、會所取代,黨代會成為了走程序的工具。作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的黨代會僅僅是一個“橡皮章”。這樣造成實際運行中許多重大事情的決定權在會,影響了黨代會的權威和黨代表作用的發(fā)揮。要改變這一現實,必須推廣黨代會常任制。
7.群眾選民的比例太小。
雖然我們初步建立了有黨外群眾參與的黨內初選制度,但這僅僅局限于黨內初選,并且群眾選民的比例相當的小,在選舉中可以說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致使基層黨組織選舉過后,有些群眾不愿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在群眾眼里,黨內選舉基本上還是“少數人選舉少數人的活動”,難以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
8.選舉產生的干部在任期內頻繁調動。
這不僅突出表現在換屆前夕對這類干部(特別是書記、副書記)大量調動和委派,而且在換屆之后不久和任屆中期也屢有這樣的調動和委派。如此發(fā)展下去,黨內選舉制就在關鍵環(huán)節(jié)上被任命制取而代之了。這明顯地與黨章第27條規(guī)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黨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相違背,也與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嚴格控制選任制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職務變動”的原則不相符合。
綜上,黨內選舉制度還很不完善。一些不足的存在影響了選舉的成效,集中體現為以下幾點:(1)黨內選舉缺乏競爭力。美國學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認為民主選舉不僅是象征性的,它還是競爭性的、定期的、廣泛的和決定性的選舉。也就是說,選舉是否民主,不僅看它是否公平、公正,還要看是否具有競爭性。然而,當前選舉過程中的一些缺陷,陪選現象和差額變等額現象等使某些競爭性機制呈現形式化。(2)黨員的主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黨內民主是黨自身發(fā)展的內在動力, 只有黨員真正感覺到自己在行使權利的時候, 才會對黨組織產生巨大的認同感和向心力,也才會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6]然而在實際中,我們更多地是要求黨員履行義務,是在服從、執(zhí)行、盡職盡責,他們的監(jiān)督權、罷免權等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黨員的主體作用也無法得到充分發(fā)揮。
完善黨的選舉制度問題研究
1、著力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不斷擴大黨內選舉中候選人提名環(huán)節(jié)民主。把自上而下提名與自下而上提名有機結合起來,規(guī)范組織提名、擴大群眾提名、鼓勵自薦提名、提倡競爭提名,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和辦法。一是在黨代表候選人提名上擴大民主。建立黨員自薦、黨員群眾聯名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制度,并以黨員自愿報名為主,提高黨代表選舉的民主化程度,進一步增強黨代表的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提名程序,做到沒有個人自薦就不能作為黨代表候選人人選,就不能參與黨代表競選。二是在“兩委”委員候選人提名上擴大民主。采取組織提名、黨代表或群眾代表聯合提名和個人自薦提名相結合的形式,建立更加民主透明的提名制度,擴大會前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應允許代表聯名提名,黨代表10人或20人以上可聯合提名委員候選人。三是在基層黨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提名上擴大民主。探索更加廣泛的公推提名辦法,不僅僅由基層黨委全體黨員來推薦,還應組織基層群眾代表參與推薦。把“雙推”結果作為提名的重要依據,使提名工作由黨內向黨外延伸,進一步提高候選人提名工作水平。
2、著力提高差額選舉的比例,在黨內選舉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好中選好、優(yōu)中選優(yōu)。以改進差額選舉制度為突破口,進一步健全黨內民主選舉、競爭選舉機制,提高選舉質效。一是由較低比例的差額選舉向較高比例的差額選舉轉變。應適當增加差額選舉的比例,基層黨代表候選人差額由不少于20%調到不少于50%,“兩委”委員候選人差額由20%調到30%;地方黨委選舉黨代表候選人差額由不少于20%調到不少于30%,“兩委”委員差額由不少于10%調到不少于20%,差額由1至2人調到2至3人,從而使選舉人較好地表達選舉意愿,使民主選舉更富有競爭力。二是由小范圍的差額選舉向大范圍的差額選舉延伸。打破傳統(tǒng)差額選舉模式,逐步放大差額選舉作用。先在基層、基層黨委書記和副書記中試行差額選舉,將干部差額選任制度吸收借鑒到黨內主要領導選舉中,并逐步向地方黨委換屆選舉推開,逐步擴大差額選舉的范圍。三是由“軟、弱差”的差額選舉向“硬、強差”的差額選舉過渡。選舉的差不能是 “軟差”、“弱差”,而應該是“強差”、“硬差”,差也應該是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好干部,增強選舉的競爭力,增加黨員代表的可選擇面,真正把優(yōu)秀的、能干事的干部選上來。
3、著力推行基層黨組織直接選舉,使更多的黨員直接參與到黨內選舉中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斷創(chuàng)新黨組織選舉形式,擴大直接選舉范圍,更大限度地體現黨員意志。一是在探索直接選舉辦法上要有新突破。認真總結村黨組織換屆“兩推一選”辦法,并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基層黨組織班子直選辦法,將“兩推一選”模式由選委員向選書記拓展,由選村黨組織班子向選基層黨委班子拓展。二是在開展直接選舉試點上要有新成效。對黨員人數少的基層黨委,應進一步擴大直選試點,通過黨員大會直接選舉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和副書記。通過總結試點成功經驗,再逐步鋪開,擴大直接選舉范圍,增強黨內選舉的廣泛性。三是在確定直接選舉標準上要有新規(guī)則。根據直接選舉的特點,要不斷創(chuàng)新選舉內容,抓緊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選舉標準,為直接選舉提供依據。比如,黨員人數在500人以下的,召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委員、書記和副書記;黨員人數在500人以上的,召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委員,然后由委員會選舉書記和副書記。
4、著力推行黨代會常任制,充分發(fā)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參照人代會常任制的一些做法,全面推行黨代表任期制,充分發(fā)揮黨代表作用,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扎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一是黨代表職責具體化。黨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督促檢查、反映黨員和群眾的意見、提出建議等職責,有效落實黨代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二是黨代表活動多樣化。定期組織開展黨代表視察調研、督辦檢查、提案質詢等活動,建立黨委委員與黨代表、黨代表與黨員、黨員與群眾的聯系網絡。三是黨代表年會制度化。堅持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安排在人代會、政協(xié)會之前召開。通過召開年會,充分調動黨代表參加黨內事務特別是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積極性,進一步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增強各級黨組織的凝聚力、戰(zhàn)斗力和創(chuàng)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