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會因為行政行為的侵權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而在法律上,對行政訴訟也有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
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xié)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guī)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guī)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于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但是,雙方發(fā)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轉變?yōu)槠降刃缘男姓V訟關系,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谜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guī)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xiàn)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xiàn)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征。
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guī)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jiān)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jiān)督,主要體現(xiàn)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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