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7年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對合理使用專項資金,加強專項基金管理,特制定了關于安徽省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2017年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對合理使用專項資金,加強專項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撥付的下列資金:
(一)周轉金。包括財政部門掌握的支農(nóng)周轉金、文教科衛(wèi)事業(yè)周轉金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掌握的各種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專項補助資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圍的各類補助經(jīng)費:設備更新、維護、生產(chǎn)、事業(yè)用房修建,科技開發(fā)、技術改造,宗教寺廟和重點文物保護,少數(shù)民族發(fā)展補助,自然災害救濟,水毀工程修復,疫情搶救,中等教育結構改革,文化創(chuàng)作,大型會議和其他專項開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財政補助的各項發(fā)展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申報
凡向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必須說明用款理由和資金使用的經(jīng)濟、社會效益,并編報支出預算,必要時還應附有可行性研究資料。資金來源多渠道的項目,在申請專項資金前,須先落實其他資金來源。分期使用的資金,用款單位應編報用款計劃,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分期或控制額度撥付。不準寬打窄用,不準搞“釣魚”項目,更不得弄虛作假。
行署、市、縣向省申請專項資金,應由行署、市、縣財政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分別或聯(lián)合向省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報告,也可由行署、市、縣人民政府上報。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審批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分配和審批專項資金。對確能取得實際效益、自籌資金落實的項目,以及貧困受災地區(qū),應優(yōu)先分配。專項資金屬財政部門掌握的,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分配;屬主管部門掌握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批和分配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必須專款使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二)項目完成后,結余的專項資金要按有關財政、財務制度處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轉移。
(三)專項資金審批后,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積壓該項資金半年以上,使用專項資金購進的設備或建設的設施閑置一年以上的,財政部門有權追回資金或無償調撥有關設備、設施。
(四)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應于資金使用前,分別向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效果測算表,預測資金使用的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確資金用途、資金使用責任者和項目完成時間。
(五)用款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后,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內容要求,如實地向批準撥款的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財政和業(yè)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用款單位報送的資料,及時提出審理意見。
(六)跨年度的項目,用款單位當年不能報告資金使用效果的,應及時報告進度情況。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
專項資金分配后,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要接季或每半年檢查一次資金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有不按規(guī)定和批準的用途使用資金等違犯財經(jīng)紀律的行為,應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必要時可采取經(jīng)濟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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