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最新上海市網格化管理的消息,歡迎閱讀!
上海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資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委派網格監(jiān)督員對責任網格內的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將發(fā)現的問題通過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傳送至處置部門予以處置,并對處置情況實施監(jiān)督和考評的工作模式。
責任網格是指按照標準劃分形成的邊界清晰、大小適當的管理區(qū)域,是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單位。
部件是指窨井蓋、消火栓、電力桿、電話亭、防汛墻、道路護欄、公交站亭、交通信號燈、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樹、加油站等與城市運行和管理相關的公共設施、設備。
事件是指占道無照經營、非法占道堆物、毀綠占綠、違法搭建、非法客運、無證掘路、餐飲油煙污染、非法行醫(yī)、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發(fā)生的影響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損、墻面污損等影響市容環(huán)境的狀態(tài)。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遵循“條塊聯動、資源整合、重心下移、實時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和單位職責)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重大事項的綜合協調。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是所轄區(qū)域內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本市城管執(zhí)法、交通港口、規(guī)劃國土、房屋、路政、環(huán)保、水務、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管、食品藥品監(jiān)管、衛(wèi)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環(huán)衛(wèi)、道路和綠化養(yǎng)護、燃氣、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承擔公共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處置工作。
第五條(信息共享和執(zhí)法對接)
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預留接口,逐步與其他管理領域實現信息共享。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與現有的聯合執(zhí)法體系的對接機制;城市網格化管理中發(fā)現的疑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聯合執(zhí)法體系予以處置。
第六條(經費保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因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相關工作所需要的經費,由市和區(qū)(縣)財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務單位因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處置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當納入本單位現有的經費渠道予以解決。
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工作量數據,可以作為所需經費的測算依據。
第二章規(guī)劃、工作標準與信息系統建設
第七條(規(guī)劃)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設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發(fā)展規(guī)劃。
城市網格化管理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明確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對象、區(qū)域、標準、流程以及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網格化管理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相應的實施計劃。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網格化管理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施計劃,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市新城、新市鎮(zhèn)建設應當同步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體制。
第八條(網格化管理內容)
對公用設施、建設管理、道路交通、交通運輸、市容環(huán)衛(wèi)、環(huán)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共衛(wèi)生等管理領域內可以通過巡查發(fā)現的部件、事件問題,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內容。
第九條(工作標準的制定)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制定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標準和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標準應當明確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體類別、名稱及其說明、責任分工、案件分派規(guī)則、處置要求、處置流程、處置時限等內容。
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應當明確系統功能與性能、運行環(huán)境、編碼體系和基礎數據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規(guī)劃以及城市網格化管理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建立市級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用于記錄、監(jiān)管全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運行情況。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城市網格化管理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用于部件和事件問題的受理、分派以及處置情況的監(jiān)督,并可以根據所轄區(qū)域實際情況,要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分平臺。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配備本部門、本單位的城市網格化管理處置信息終端,用于接收部件、事件問題的分派信息和反饋處置情況。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信息系統維護要求)
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要求。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方案,明確維護要求、維護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巡查、發(fā)現和立案)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安排網格監(jiān)督員對責任網格進行日?,F場巡查。
網格監(jiān)督員對于巡查中發(fā)現的部件、事件問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即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予以立案。對于巡查中發(fā)現的能夠當場處理的輕微問題,網格監(jiān)督員應當當場處理,并即時將處理信息報送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
對于本市相關服務熱線等渠道轉送的市民投訴、舉報問題,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安排網格監(jiān)督員進行現場核實;經核實屬于城市網格化管理的部件或者事件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
第十三條(網格監(jiān)督員的管理)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網格監(jiān)督員的管理,并為網格監(jiān)督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交通工具和休息場所。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網格監(jiān)督員工作規(guī)范和實務操作流程,并組織實施網格監(jiān)督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案件分派)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內容和職責分工,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將案件分派至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接收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分派的案件信息。
案件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的,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一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負責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五條(案件處置和反饋)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收到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分派的案件信息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并將案件處置結果反饋至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并說明理由。
對于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傳送的照片、錄像等信息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六條(核查和結案)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收到反饋的案件處置結果后,應當安排網格監(jiān)督員對案件處置結果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案件處置結果符合處置要求的,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結案;不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當將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處置。
第十七條(案件信息管理)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處置、核查、結案、督辦等信息如實錄入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和泄露。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分析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案件信息,并作為提高城市網格化管理效率、改進行業(yè)管理水平、加強城市綜合管理科學決策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特殊案件的處理
第十八條(聯合執(zhí)法)
對于網格監(jiān)督員發(fā)現或者現場核實的情況復雜、需要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置的案件,區(qū)(縣)網格化管理機構可以將該案件信息及時上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采用聯合執(zhí)法等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特殊案件的分派和處置)
對于屬于跨區(qū)(縣)行政區(qū)域或者市級有關部門管理情形的案件,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案件上報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予以分派。
對案件處置存在爭議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案件處置的協調;必要時,可以直接指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案件督辦)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完成案件處置工作,且未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案件進行督辦。
第五章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檢查)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評價)
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處置工作定期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區(qū)(縣)人民政府。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情況以及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處置工作定期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經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考核)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下列考核的依據之一: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
(二)區(qū)(縣)人民政府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區(qū)(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
(三)相關的行業(yè)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條(社會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權向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區(qū)(縣)人民政府舉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經核實的舉報,應當作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阻撓網格化管理行為的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恐嚇、威脅或者傷害網格監(jiān)督員的;
(二)破壞、搶奪網格監(jiān)督員的工作裝備、交通工具的;
(三)阻撓網格監(jiān)督員正常履行巡查、發(fā)現職責的其他行為,依法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網格監(jiān)督員的違規(guī)處理)
網格監(jiān)督員未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的網格監(jiān)督員工作規(guī)范和實務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問題未及時發(fā)現造成不良后果的,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服務單位違規(guī)處置行為的處理)
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置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或者區(qū)(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依照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安排網格監(jiān)督員進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報或者處置協調職責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專業(yè)網格化)
本市尚未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專業(yè)管理領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業(yè)網格化管理平臺,并接入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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